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2月2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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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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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加大服务系统力度,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法治意识,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和中华合作时报社共同在中华合作时报开设政策法规学习宣传专栏,陆续介绍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努力把专栏办成供销合作总社为系统提供政策法规服务的阵地。

  本专栏名为“政策法规园地”,每周二刊发在中华合作时报A2版,同时为了增强与读者的互动,专栏设置读者信箱(lawoffice@chinacoop.gov.cn)。读者可以通过信箱,反映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办好专栏的意见和建议。对读者反映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截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个,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但单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盈利能力低等问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组成联合社,抱团发展经济闯市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在法律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做出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而是为其发展保留了空间。截至2012年底,北京、江苏、湖南、黑龙江、辽宁、山东、四川、重庆、山西、海南、江西、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成联合社。如《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在政策方面,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浙江、山东、四川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措施。云南开远市政府对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政奖励10万元,北京密云县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40%左右的补贴。各地供销合作社顺应农民需要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牵头发展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打造品牌,拓展渠道,助推产销对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实施。

  在登记方面,河北、湖北等省工商部门和安徽合肥、山东潍坊、山西运城、福建宁德等地市工商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登记办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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