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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改变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改变


  事件经过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原包中打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接受你方1日来盘,在新包中打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案例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做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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