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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力推农业经营体系创新
培育经营主体 开启金融契机

本报记者 李博

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农机具贷款产品有力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中新社发 胡卫国 摄 (CNSPHOTO提供)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为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这份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是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的第十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与此前九份文件相比,今年的“一号文件”最大亮点在于明确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对于在推动农村改革创新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农金机构而言,这正是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契机。

  首提“家庭农场”:

  带来金融机遇

  针对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行业,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方针。其中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专家指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单位,将成为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近几年来,家庭农场得到迅速发展,据农业部统计,上海、宁波等试点地区已经培育“家庭农场”6670个。这种经营形式既坚持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特性,又扩大了经营规模,解决了家庭经营低、小、散的问题,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早在2009年7月,上海农商银行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家庭农场专项贷款。该项贷款以信用贷款的形式,根据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在涉农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内,对其发放相应额度和期限的专项贷款。

  据农业专家介绍,由农业部推动的家庭农场实验,已经在2012年初开始进行,涉及吉林、湖南等多个省份。今后,我国家庭农场有望得到更快发展。因此,专家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机构只要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就会在“家庭农场”信贷服务市场上获得长足的发展,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新的盈利增长点。

  此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方针,其中包括:“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这几条措施的实施,不仅将保护和增加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将为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

  专家指出,今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住宅所有权证将成为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并能够成为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有效抵押物,广大农民可获得额度更大、期限更长的贷款。金融机构可借此大胆创新,适时推出相应的信贷产品,贷款业务势必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鼓励“综合农协”:

  放大合作效应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由单纯的种植、养殖业向资金、加工、运输、技术、信息等众多领域不断延伸。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认为,此次“一号文件”中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农民合作社”的悄然变化意义重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为某一个专业、品种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向综合发展,形成综合农协,才能满足时代需要。现实背景也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联合,包括产供销一体化,都需要综合合作。

     “一号文件”还指出,“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首次提出“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万家。据有关部门统计,其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已超过1万家。而近来农村信用合作领域案件频发,“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利于规范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对此,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建华提出,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做到有法可依。

  实践中,地方层面的监管试点亦开始出现进展:2012年10月,连云港市出台了《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如何建立风险调控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部的监管问题,农业部正在进行积极协调。农业部一位相关官员近日透露:国务院拟出台一份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文件,其中包含如何规范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问题。

  “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需解决信用合作中的融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应将资金互助社建成资金零售商,凭借其植根于熟人社会的特点,由其向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后贷给农户。这样既可以弥补前者资金匮乏的窘境,也为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入农降低了风险和成本。

  在合作社进行联合授信上,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院长李中华说:“还应考虑简化办理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同时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

  此外,合作保险业务也有着巨大发展前景。李中华认为,适合农民合作社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两大类型:一类是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等;第二类是农村产品保险,包括农民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等,而目前这些领域基本都处于空白。





大力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三农”经济的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4.54万亿元、3.62万亿元、2.73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9.7%、15.9%、11.6%。

  由金融助力,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这项成绩来之不易。但我们还需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呈现高成本、高风险、资源环境紧约束、青壮劳动力紧缺的态势,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日益严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任务十分艰巨。

  面对挑战,我们应当顺应时代变化,遵循发展规律,努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充分释放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不断激发农业农村内在活力。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对“一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通知的发布,“三农”领域正在酝酿和推开新的制度改革,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都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服务,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胆尝试,不断引领“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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