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把去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的全文公之于世。这体现了全社会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共同愿望,也是国家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行政资源,有效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的有效举措和切实步骤。
这10项措施的内容,基本上是去年8月下发的《意见》组成部分;从侧重点来说,这些措施重在优化流通环境;从下发的时间上看,更有确保春节市场有效供给的应急意味。所以,就有了商务部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召开“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视频会议,也就有了商务部领导亲临市场调研的情形。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快落实支持政策、切实降低流通成本的“四项工作”:一要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负,确保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政策;二要尽快组织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关于降低流通费用的相关措施,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有关费用;三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的资金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四要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会议还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对于商务系统而言,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真正做好,难度不小;交通、农业、工商、住建、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治理农产品流通环境的工作,可望取得阶段性成果和成效。
之所以说取得成果和成效可能只是“阶段性”的,是因为流通环境问题已年深日久、积重难返。这既有流通环境客观因素,还有市场流通主体的因素。16个部委联手制定10项举措,致力于流通环境的治理,不可谓力度不大、决心不大;流通环境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改善,完全是可以预期的。但是,十多个政府联手能否培育出《意见》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尤其是培育出“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网络覆盖面广、主营业务突出、品牌知名度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即流通企业,是不大可能的。
再从十项举措所要解决的问题,更凸现了“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的不对称性。举措的前三项基本上是依托企业行为来执行。因为水电部门虽然是国家定价,但“减负”作为一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的让利,依靠企业落实的效果是要打折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向流通企业、零售商向供应商的“减负”即“让利”,也很难落到实处。近几年国家推行“农超对接”、“农场对接”、“场店对接”,参与这类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商,哪一家没有接受政府的优惠和补贴?但它们会把政府的初衷当作企业经营活动的追求吗?显然不会。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趋利性是天生的,包括接受政府的优惠和补贴只是其追求最大化盈利的另一方面。他们会一方面接受政府的优惠和补贴,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向其上下游的经营者索取最大的利益。他们可以执行政府的要求于一时,但绝不会长久;他们可以按部就班地执行,但绝不会表现出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企业天性决定的。企业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盈利后的施予和馈赠,但不是对盈利点和盈利过程的放弃和让渡。这就是问题所在。
国务院出台这10项举措,恰恰表明这项工作的难度,已经到了非动员更多更大的行政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而难以持续推行的程度。政府部门对于行政资源的运用,即行政手段的实施,各方面是有信心的。但是,如此众多的行政部门能够管好成分复杂、环节多多、上下博弈的流通体系,或者说能管好“菜篮子”吗?答案是:很难。因为这10项规定的应急性与去年8月出台《意见》的长期性,恰恰说明了解决农副产品流通是艰难的,绝非一蹴而就。
据此,可以看出,农副产品流通难题的关键在流通企业,而行政手段的强化只是表明政府的担忧和焦虑;多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出台,对于净化和优化流通环境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在于流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更在于在流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批流通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说,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是流通企业素养和经营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不是流通环境优化的结果。实际上,优化流通环境的行政成本支出,甚至远远超出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所带来的收益。人们说,这不过是以行政成本的进一步增加,换取了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进而成为一次“普惠行动”;而对于流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的发展,并无根本性的滋养作用。
目前流通领域费用高、效率低,根本原因在于流通企业和产业相对“弱小”,无力赢得社会平均利润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仅以《工作方案》提到的流通几个方面看,批发市场一定要从流通企业那里赚钱,零售商也一定要从供应商那里盈利,流通企业和零售商也一定要从消费者那里取得经营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让它们盈利等同与虎谋皮。但是,如果产地与销地的农产品流通是“直通”,舍弃了批发市场环节,而供应商与零售商又同属一个企业的上下游环节,其利润分配来源于整个流通供应链的效率和收益,上述问题就有了解决的“突破口”。这时的流通企业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才是实实在在的社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这时社会收获的不仅是降低流通费用和提高流通效率,而且是物美价廉、及时充裕的农副产品供应,并且流通企业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利润和税收。
所以,在落实近期的《工作方案》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远期目标时,需要优化流通环境与打造流通供应链并举,标本兼治,远近兼顾,才能取得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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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10项措施:一是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二是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三是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四是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五是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六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七是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八是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九是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十是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