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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巨额偷税真相调查


  起因

  近日,一则关于泸州老窖和五粮液被指偷税共近10亿的传闻在网络上浮现。

  这则网络新闻显示,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9]38号规定,酒类企业合并报表收入的50%~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白酒比例税率20%计算,在未包括从量税的基础上,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

  但根据泸州老窖和五粮液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全年,泸州老窖白酒业务收入为82.32亿元,上缴消费税5.2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1%;五粮液白酒类主营业务收入184.74亿元,上缴消费税11.6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27%。

  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税务专家景小勇指出,上述两企业很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过程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税总局确实下发了国税函[2009]380号,而不是38号文,以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基的征收力度。

  380号文明确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如此一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按原来的厂家对外出厂价来计算,变成了按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堵住了白酒厂家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查阅五粮液2011年报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五粮液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税总局在2009年随后下发的416号文执行,即税务总局确定五粮液的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2009年7月消费税改革前,以天相顾问投资公司提供的数据,五粮液往往先将酒卖给五粮液集团旗下的进出口公司,以此可达到避税目的。出厂价469元/瓶的52度五粮液,大致以140元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每瓶的消费税为140元×20%=28元。

  而消费税调整后,税基改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469元的出厂价来计算,每瓶52度五粮液所纳消费税为469×60%×20%=56.28元。

  内部人士透露,在老酒、1618、52度五粮液等各种自有品牌中,利润贡献最大的正是52度五粮液。

  结果

  “企业是否偷漏税,不能简单下结论。”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前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张丽华说。

  张丽华认为,不能像网络新闻里的简单算法,就拿白酒生产企业面对的销售单位来说,不能把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认定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简单地乘以核定比例和消费税率,得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总额。

  国家税总的380号文里将销售单位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公司和购销公司,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和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一种是包销,即通常说的买断品牌。

  张丽华说,第一种销售单位就很复杂,往往因为关联交易环节众多,影响到消费税的计算。“我国税法也有很多漏洞,往往跟不上这些潜在的或明显的关联交易。”她说,企业公开的报表账面和真实的账目,往往要动用税务稽查部门才能彻查清楚。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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