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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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农村信用体系的根基


  近年来,信用农户评定、信用村镇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 但是,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为薄弱,更需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牢靠的根基之上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村信用体系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职能定位,开展信用农户评定、信用村镇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

  但是,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为薄弱,更需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牢靠的根基之上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目前,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着几下三个薄弱环节:

  一是信用体系参与程度不高。从信用本身来说,信用体系不仅仅是信贷的诚信程度,还包括信用参评者各方面的信用状况。因此,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包括社会各方面的信用程度,这就要求从社会各方面入手抓信用建设。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但是开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二是信用体系的维护缺乏法律保障。对失信行为一直以来以道德范畴的指责为主,相应的惩处没有到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失信人没有根本的利益损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力不够。

  三是信用观念培养力度不够。受社会不良风气和道德观念出现偏差的影响,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着“骗贷是本事,贷款不还是能力”的社会风气,诚实守信的良好民风受到冲击,信用观念和道德观念出现缺失。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受到社会遣责,造成企业、公民信用意识淡薄。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征信宣传力度,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针对农村特点,以金融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利用“征信知识宣传”等活动,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和普及,做到征信宣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信用户、信用村建设相结合;与推广征信产品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新型的农村信用文明。

  第二,以法制建设为重点,改善农村信用建设的法律环境。加快信用立法,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有序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提高失信成本,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者,打击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时有法可依。

  第三,发挥地方政府推动作用,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完整的农村信用体系,单靠农村金融机构的努力难以完成。信用体系本身是高度集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全过程和结果的产物。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地方政府在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不可缺少,特别应着力消除信息壁垒,明确规定将公安、工商、税务、人事、统计等部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设定开放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建立银行间信息披露制度,将征信系统信息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展示自身信用水平和信誉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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