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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起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提高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当前农户贷款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用途多样化和风险复杂化等新特点和新趋势。近年来,为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指导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促进农户贷款业务规范发展、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3月末,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33062亿元,比2007年末增长146.7%,占各项贷款的5.4%,占涉农贷款的比例达21.3%。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提高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近日,银监会在总结全国先进支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起草的《管理办法》呈现出四大特点:

  特点一:拓宽法规覆盖业务范围

  之前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小额业务,此次起草的《管理办法》在充分考虑农户生产、生活消费等各类贷款需求基础上,对贷款进一步具体化,包括农户大额、小额贷款,生产、生活贷款。同时,对抵押、担保、信用等多种贷款方式一并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要求,农户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管理办法》提出,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及支农惠农要求,确定利率水平;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特点二:注重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管理办法》总结承继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多年来在农户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丰富了农户信贷产品,合理简化了贷款审批程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简化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监督方式等;要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审批未通过的农户贷款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办结时限以前告知借款人;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特点三:业务和内部管理上向农户贷款倾斜

  《管理办法》中提出包括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制与容忍度等,以鼓励农户贷款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同意,可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管理办法》提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中小金融机构应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特点四:重点强化风险控制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贷前调查应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与信用情况,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员、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管理办法》提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面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管理办法》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同时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欣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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