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又有存款时,银行往往希望能从该账户直接扣款还贷。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银行扣款还贷的直接依据,这使银行界在扣款还贷法律认知上存在偏差。为金融机构正确理解和实践应用扣款还贷,本文将从银行扣款还贷的法律性质、借款合同未约定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扣款还贷、银行是否有权在不同支行间扣款还贷、银行如何规范扣款还贷行为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借款合同未约定情况下,
银行是否有权扣款还贷?
客户在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债权,这一点在我国司法界也得到了确认。既然存款属于合同债权性质,理应遵循《合同法》。
对银行扣款还贷行为进行正确界定后,银行实施扣款还贷的条件就是《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的条件,至于银行和客户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银行可以直接在客户的存款账号上扣收存款的,其性质是在借款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抵销权。因此,从法理上讲,借款合同是否约定银行扣款还贷,并不影响银行依据《合同法》行使法定抵销权,银行均可在法定抵销条件具备时单方实施扣款还贷行为。
银行是否有权
在不同支行间扣款还贷?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商业银行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国银行是作为一个法人整体承担债务,银行分支机构在不能履行对客户的债务的情况下,客户可以要求银行的上级机构直到银行法人来履行。从法理上讲,如同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债务终极由银行整体承担一样,银行作为一个法人也整体享有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债权,也当然可以将一家分支机构对客户的的债务与客户对另一家分支机构的债务进行法定抵销。因此,银行有权在不同支行间扣款还贷,只不过不同支行间的扣款还贷应由不同支行的同一上级机构或银行法人实施。
银行实务操作中
如何规范扣款还贷行为?
综上所述,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法》上的法定抵销,因此实务操作中银行实施扣款还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银行与客户互负债务。只有客户在银行既有贷款,又有存款,银行才能实施扣款还贷。
第二,银行与客户所负债务都已到履行期限。银行的贷款尚未到期,银行无权实施扣款还贷;但若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尚未到期,银行因法定条件不符也不能扣款还贷。
第三,银行与客户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因银行与客户所负债务均为金钱给付债务,银行可以对客户扣款还贷行使抵销权。
第四,因法律禁止扣押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故银行对签约代发工资存款,明知是抚恤金的存款等,不得实施扣款还贷;客户与银行特别约定不得扣款还贷的存款,银行不得实施扣款还贷;保证金等用途特定的存款,银行不得实施扣款还贷;已被依法冻结的存款,银行不得实施扣款还贷。
第五,银行扣款还贷应通知客户。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之规定,银行实施扣款还贷后,应通知客户。但应注意:一是银行在扣款还贷后向客户送达收贷收息凭证,是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后给客户作账务处理的单据,发生在银行行使抵销权之后,不能代替抵销通知;二是银行在不同支行间扣款还贷,抵销通知应由不同支行的同一上级机构或银行法人发出,收贷收息凭证可仍由贷款支行送达;三是银行为避免不同支行间扣款还贷产生纠纷,可事先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本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账户或本行系统内其他账户中扣划”约定。
第六,主张抵销不得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银行在通知客户债务抵销时,既要表明对客户的某一账户存款实施抵销,又要表明抵销即时实施,不能设置抵销宽限期,更不能以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代替抵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