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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农村商业银行与中储粮盐城直属库因菜籽油归属权对簿公堂
4000万元菜籽油,归谁?

本报首席记者 蔡 靓

  “不签!这个笔录我们不签字!只辩论了一轮,事实的真相还没有说清楚!”

  7月26日上午11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内,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阜宁农商行”)与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下称“盐城直属库”)因为3997吨菜籽油的归属对簿公堂。

  当天已是本案第三次开庭。随着法槌一声敲响,当庭审判长宣布:本案“择日宣判”。由于法庭预先设定的两场辩论临时改为一场,阜宁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未对当场笔录签字。

  双方都认定,自己享有这批存储于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市价约为4000余万元菜籽油的归属权:原告阜宁农商行认为,这是该行的“质押油”;被告盐城直属库则认为,这是“国储油”。

  争议的产生,源于一位“关键人物”——阜宁民营企业主周家华。

  菜籽油“一女二嫁”

  今年47岁的周家华,同时是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下称“聚鑫油脂”)以及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海陵油脂”)的法定代表人。其妻陶永云是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大地仓储”)的最大股东。

  相似的经营范围,一人控制三家企业,为周家华试图将3997吨菜籽油“一女二嫁”创造了条件。

  而聚鑫油脂还曾拥有阜宁农商行500万股的股权(已转让),周家华亦是阜宁农商行监事,周直接向阜宁农商行申请贷款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等规定。

  因此,自2009年起,周家华开始以聚鑫油脂员工王友军等6人的名义,以菜籽油质押向阜宁农商行申请贷款。至2011年上半年,循环数比贷款均按时归还。

  本次争油事件的缘起,就出现在2011年下半年。

  2011年6月24日,海陵油脂与盐城直属库签订了《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协议》,并在两个月之内拿到了盐城直属库的5207万元收购油菜籽专项资金。

  海陵油脂称,截至2011年10月底,已经为直属库收购加工3997吨菜籽油。

  双方在签订上述委托收购加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油罐设施租赁合同》,合同中称,盐城直属库租赁海陵油脂库区内完好的7号、9号油罐,且“产品不得存放在乙方(海陵油脂)工厂以外的仓库”。

  然而,当记者日前来到位于阜宁县益林镇的海陵油脂厂房时,发现工厂陈旧,设备老化,并未找到合同中提到的7号、9号油罐。据调查,海陵油脂只有1—4号油罐及1个溶液罐,所谓的7号、9号油罐事实上并不存在。

  在拿下盐城直属库这单大生意之后,周家华继续以员工名义向阜宁农商行申请贷款。

  2011年8月—9月,周家华仍旧以王友军等职工的名义,将6700吨菜籽油以及一些大豆、棉花等农产品存放在大地仓储作为质押物,分批向阜宁农商行申请贷款共计7102万元,最迟的一笔到期日期为2012年3月21日。

  贷款合同约定,质押给阜宁农商行的菜籽油存储于大地仓储1—6号油罐。然而合同签订之后,大地仓储以便于保存为由,申请将部分质押油转存至大地仓储新建成的8号、10号油罐。经出质人王友军等和阜宁农商行同意后,4000吨左右的质押油被转进了8号、10号油罐。

  质押油转库之后,周家华告诉盐城直属库,大地仓储8号、10号油罐中的菜籽油就是海陵油脂加工出的国储油。

  阜宁农商行与盐城直属库诉讼材料显示,双方都不知晓周家华将近4000吨菜籽油“一女二嫁”。

  直到2012年3月,周家华突然“失踪”。

  质押油还是国储油?

  记者在当地了解到,周家华行事低调但出手阔绰,且热衷于炒期货,因此搭进去了不少钱,还借了不少高利贷。资金链断裂是其“跑路”的导火索。

  周家华失踪后,阜宁农商行将周家华、其妻陶永云,以及被周借用名义贷款的王友军等人告上法庭。据调查,陶永云同时兼任聚鑫油脂及海陵油脂两公司会计。

  案发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作出五份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累计6691万元。法院还于当天将位于大地仓储内的8号、10号油罐中的3997吨菜籽油进行查封。

  因8号、10号油罐已贴有国储油“LC”标识及盐城直属库的声明,案内难以断定菜籽油是质押油还是国储油,5月3日,法院宣布解除冻结,要求双方通过诉讼加以确认。

  至此,阜宁农商行与盐城直属库的抢油争端浮出水面。

  “失踪”后不久,周家华回到阜宁县公安局自首。据了解,阜宁公安局已对周家华夫妻利用王友军等员工骗贷一案立案侦查。

  据周家华归案后说,“失踪”前他曾偷卖掉了近2000多吨质押给阜宁农商行的菜籽油,使得累计6700吨的质押油只剩下3997吨。

  据王友军称,出于对失业的恐惧,他从2009年起至2011年9月,一直应陶永云要求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其他5名聚鑫油脂的员工的情况与之类似。

  而周家华也承认自己通过借6位员工名义从阜宁农商行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等用途。”

  国储油究竟有多少?

  案件中的一个疑点是:收购油菜籽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海陵油脂究竟生产出了多少国储油?

  诉讼资料显示,2011年6月到9月,盐城直属库支付的5207万元收购油菜籽专项资金分批划转进入海陵油脂公司账户后,海陵油脂随即通过16笔网银交易将其中4870万转账至海陵油脂盐城工行亭湖支行的专用资金账户上。

  此后不久,这笔资金中的4830万元又分别流向两处:其中的3825万元分13次通过网上银行转到了陶永云的工行亭湖支行个人账户上;另有1005万元分6次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交给了盐城直属库。

  盐城直属库方面称,1005万元为其向海陵油脂出售菜粕(油菜籽中提取的副产品)的部分款项,但并未回应为何以现金结算。然而在《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协议》中,盐城直属库并未允许海陵油脂用专项资金购买菜粕。

  在诉讼材料中,阜宁农商行认为上述资金流向说明盐城直属库没有实施资金流向监管,使专项资金没有用于收购油菜籽、没有加工出国储油,而是被挪用。

  可以证明收购专项资金被挪用的另一有力证据则是行业常识。

  根据国家规定,油菜籽的挂牌收购价格为2.3元每斤。据此推算,5207万元的资金可以收购油菜籽11320吨,按照行业平均36%出油率计算,至少应有4075吨油存在海陵油脂公司。

  但根据阜宁县供电公司提供的海陵油脂2011年用电情况推算,海陵油脂生产菜籽油的数量不会超过4075吨的1/3。

  海陵油脂油库保管员的公安笔录显示,去年7月至9月海陵油脂只生产出1000余吨菜籽油,且被海陵油脂全部销售了。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苏[2011]128号文件)规定,在收购过程中,各有关直属单位必须派员全程参与收购和监管,以确保油菜籽收购的真实性和收购政策把握的准确性。也就是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收购油菜籽。

  盐城直属库一位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并不知晓“直属单位必须派员全程参与收购和监管”的要求。

  前述文件同时要求,收购资金要“进一步加大非现金结算力度,避免大额资金结算和个人存折结算可能导致的资金安全风险”。

  争油事件也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6月26日—28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副司长袁辉、中储粮总公司购销计划部副部长金京一行赴盐城调查该事件。

  “我们调研了3天,想尽量得到全方位的证据,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目前很难作出判断。”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副司长袁辉告诉记者,需要等待当地公检法机构做出定论。

  “如果法院判定收购加工油菜籽的款项没有专款专用,将根据职责和责任进行处理。”袁辉说。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案件仍未宣判。后续情况本报将持续关注。


 

  银行

  应警惕风险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  张先中

  实践中,比较明显的骗贷案件手法通常有:借款人编造虚假项目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贷款;借用他人名义以并不真实的交易为由申请贷款,获取的贷款归实际的资金需求方使用;提供虚假担保或不落实担保措施,致使偿还贷款没有保障。

  比较隐蔽的手法有:以甲企业名义申请贷款,再通过一系列表面合法的交易将贷款转移,甚至掏空甲企业的资产,最后导致甲企业无力偿还贷款而倒闭。

  从银行角度,要避免被骗贷,可重点从以下几点加以防范:

  一是重视贷前尽职调查工作,详细了解贷款主体的真实性、财务状况、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性、有关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法律状况。

  二是落实担保措施,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法律状况;调查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和质押物的交付手续,并在完善后再发放贷款。

  三是注重贷后管理,跟踪贷款使用情况、贷款主体和保证人财务状况的变化、抵押物是否有价值减损、灭失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如发生此等情形,及时按贷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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