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供销合作社意见的基础上,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出台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受到表彰奖励的市县供销合作社,当年可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奖励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共有18个市(县)级供销合作社、286个基层社、395家独立核算企业和577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系统经营网点达7000多个。省社按照全省供销合作社一代会确定的目标,正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随着海南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已明确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强化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切实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海南省社出台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全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获得特等奖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取的奖金不得超过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的20%,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二等奖不得超过10%,提取的奖金总额实行封顶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办法》的出台,将充分调动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全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琼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