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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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印发《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确定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每斤1.02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据悉,执行《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六省。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而上述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预案》强调,在最低收购价执行期内,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曾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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