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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依法经营五面观

内蒙古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焦玉骞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机构对市场内优质目标客户争夺日益激烈,以及农村客户群体自身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双方在业务关系往来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外部环境、机制欠缺等种种问题困扰,农村信用社在商业化道路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些问题都对农村信用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适应所处法律环境特征,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完善自身机制、建设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法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所要求的。农村信用社作为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主体,依法经营不仅能保护自身利益,而且能有效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然而,农村信用社在依法经营中面临的现实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就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在依法经营中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思想意识、人才队伍、机制建设和依法维权等五个方面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

  第一方面:外部环境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持续重视,农村金融机构也获得了更大的政策利好。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巩固和深化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如《合作金融法》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行政性法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等,而这些行政规定在法律体系中效力相对较低。

  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 使得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职能在法律上难以明确,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与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 导致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展难度大, 违规行为屡有发生, 同时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信社直接面对的客户群体的法律意识也相对偏低。客户的法律盲点常常成为农村信用社依法经营的“绊脚石”。虽然近年来通过举办“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类客户的金融法律知识,但其深层次的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有赖于政府部门对国民素质整体提升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

  第二方面:思想意识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树立依法经营观念,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讲究经营的真实性、合规性,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风险。要求真务实,真正赢得群众的信赖,从而保证自身经济效益的实现。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中重经营、轻风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信社管理层法律管理意识不强,在传统模式所构建的理念下,农信社自上而下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特别是对日常经营中存在的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和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这两类法律风险类型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为此,农村信用社应该做到督促和强化员工法律学习,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法律风险存在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中, 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 业务能力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保证。因此, 要从治本抓起。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教育, 树立信用社员工依法经营观念, 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防患于未然。二是要经常性进行岗位培训, 提倡学业务、比技术, 在干部职工中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使员工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第三方面:队伍培养

  目前,农信社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甚至大多数的农信社法律控险体系建设仍处于空白状态。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用社内部法律专业人员较少。

  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农信社员工整体普遍还有待提升,法律专业人才更是稀缺。这也是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控险组织架构的重要原因。人才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同业务部门进行细致广泛的信息交流,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力不从心。

  为此,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把内部法律人员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内部法律人才,抽调一些业务强、有经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员工,加大培养力度,通过讲座、交流、脱产学习等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学、管理学、经济学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

  在此基础上,还应设置法律工作部门。以县域为单位成立的一级法人农村信用社, 可以在内设机构中增设法律事务办公室, 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尚未成立一级法人社的地方, 可以在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内设机构中增设法律事务办公室, 负责全辖各法人信用社法律事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一方面, 可以加大农村信用社系统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力度;另一方面, 节省农村信用社的资源, 避免每一个基层社在依法维权上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同时,要对法规部门的功能做出规定,包括法规部门的权限、部门负责人或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保证相关负责人及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以及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内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第四方面:机制建设

  在农村信用社,适用于识别、计量与防控法律风险的机制与措施相当欠缺。为此,农信社管理层要改变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引入法律控险管理理念,自上而下提高对日常经营中法律控险工作的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律控险体系。

  在日常业务经营中, 应当考虑到风险的存在与发生的可能性, 事先制定预防机制,并采取相关措施回避风险的发生。如此,市场中客观存在的法律风险便能够得以有效规避:

  第一,营业场所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营业场应放置起到免责作用的警示牌和告知牌。同时, 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可密切注视营业场内外闲杂人员, 对有异常情况的人员和物件要及时分析判断, 提高警惕。

  第二,临柜业务操作要合法合规。临柜操作人员应熟悉挂失、票据背书、客户查询的有关规定;会计结算工作的环节纷繁复杂、更需要严格的制度去约束规范, 不能以习惯做法随意简化、变通操作。

  第三,信贷业务操作谨慎办理, 不留法律漏洞。一是在保证贷款中, 选择和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时, 一定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担保法的要求, 借款人和保证人主体要合法。二是在办理贷款中, 在核实借款人( 保证人) 身份证真实的前提下, 一定要章、字、印并用。如借款人( 保证人) 不识字, 必须在其代签的名下摁手印。三是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时, 不仅要熟悉金融法律, 而且要了解其他相关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婚姻法。遇未成年人财产抵押, 不能损害其合法利益。四是办理贷款的借新还旧手续时, 一定要将真实情况向保证人介绍, 同时在办理具体转贷手续时, 一定要实事求是写明贷款用途, 不能仅从主观上考虑为了转化风险, 而欺骗保证人为其担保, 这样会造成很严重的法律后果。或者在担保合同中, 增加一个条款:主合同( 借款合同) 任意条款的变更都不需要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五方面:积极维权

  法律风险是农信社面临的一种特殊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不仅如此,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农信社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农信社的法律防控体系建设也难保万无一失。

  风险一旦发生,农信社应采取积极态度和具有针对性的手段、方法进行维权,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一是发现问题及时申诉,并配合调查取证;二是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请求政策法规方面的援助;三是农村信用社需要认识到,当地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是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稳定的坚强后盾,发生法律风险后应引起各级法院系统对农村信用社系统案件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农信社法律风险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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