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化肥生产原料组织供应、加强化肥产品运输调运、引导科学用肥
十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保障春耕用肥
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化肥生产原料的组织供应、加强化肥产品运输调运,为春耕化肥供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全力做好化肥生产流通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通知强调,做好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组织供应是保障化肥生产的关键。要求在春耕备肥和用肥旺季期间,化肥生产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各电网公司要全力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强对化肥企业,特别是西南地区企业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煤炭企业,特别是无烟块煤生产企业,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保持化肥用煤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要求,加大铁路运输支持力度,加强化肥调运组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化肥运输需求信息,铁路部门根据需求,妥善做好运力安排,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到达南方市场氮肥、西南地区到达东北地区磷肥,以及青海、新疆地区钾肥外运的调运组织工作,并适当加大对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运输的组织力度并适当加大对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运输的组织力度,全力为春耕化肥供应工作提供有力运力支撑。
通知还特别指出要引导科学施肥,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及时公布本地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信息,引导企业生产和销售符合本地需要的肥料。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本系统内农化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有关化肥协会要加强化肥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农民选择适宜品种,确定合理施肥结构和数量,提高化肥利用率。
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开征营业税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开征营业税。《通知》规定,在新增加的“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中,将对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开征5%的营业税。其中需征税的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部署
本报讯 日前,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12年中央财政将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农业部称,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体要求、实施范围、补贴对象不变,补贴标准适当微调。全国补贴种类保持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继续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及节水灌溉机械设备种类。农业部还称,2012年将完善补贴机具确定方式和补贴额确定办法,凡是补贴品目范围内并已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都有资格享受补贴。此外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补贴方式创新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补贴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