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预计该政策实施后减税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左右。
专家认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业和蔬菜批发企业将普遍受益。过去,商超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减轻,蔬菜流通成本降低,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菜”。 (中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