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民间金融又“冒了”出来。同样,政策一紧,存款准备金率一提高,公开市场操作一收紧,银行的资金就紧,对于融资平台的需求便凸显出来。
如果说仅仅就融资平台问题谈融资平台,不可能得到太准确的含义。但是如果反思一下近30年的改革,把它与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中国体系的建设方面作比较,就产生了以下误区。
第一个误区,金融的属性。金融本身就是一个财产权,是资金的财产权。经过30年的发展,民间资本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为什么不放开个人资金的使用权。法律上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民间金融的问题都解决不了。与此同时,一方面,融资平台算是正规金融体系给了正规的企业;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是民间的资金给了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是一种并行的关系。我认为,应该给大家财产使用权,特别是民间的放贷权,包括个人的放贷权,而不能仅属于金融行业,由银行独自垄断。
第二个误区,监管的边界。从理论上来讲,对于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巨大的外部性,应该审慎监管;对于一些定向募集资金的机构,如信托这些金融机构叫做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审慎性监管与非审慎性监管并行;而对于一些不吸收存款的放贷机构应该是分审慎性监管的。而全国统一性的监管体制下,每个监管机构管一个桥,这个桥别人泼水泼不进去,插针插不进去,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只让长自己的草,不让长别人的树,这就遏制和扼杀了监管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
第三个误区,地方政府的定位。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权限上的消失是在上世纪90年代出现金融过热、金融“三乱”之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中央集权的监管是否能管理下去,还未可知。最近欧债危机爆发,也是由于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不强,造成监管的集中,客观上导致了金融体系往上走集中、贷款垒大户,这样就扼杀了基层金融、微型金融发展的积极性。由此,金融体系结构造成的问题必然反映到贷款的投向问题,并制造了融资平台这样一个肿瘤。而我认为,应该重新探讨双层监管或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的分权问题,包括事权以及责任制的问题。
第四个误区,金融的法律关系。由于受以前认识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法规基本上是按机构来设置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监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另外主要有银行条例。所以,基本上是按机构监管,从生到死。但实际上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各种业务交织在一起,突出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比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平安收购深圳发展银行以后,平安银行和深发展银行如果并账,将来的重点肯定是银行业务比重加大,而中国平安现在是由保监会监管,将来由谁来监管,无从知晓。
第五个误区,融资平台和民间金融。当前,解决金融机构自身缺陷所造成的问题,在于深化改革。上一轮改革的红利已经完成,改革开放先增加机构,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人民银行和汇率并轨。而15年后,现在金融改革的一些动力和红利基本上消失已尽,下一步在金融方面想要统盘和系统地解决问题,就是两个方向:工农中建这些大的银行应该实现国际化;另外一个方向,要大力鼓励和设立微型金融机构,包括允许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从而完善我国从国际化到大银行、中银行以及微型金融机构的一种完整的金融体系,以此奠定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