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2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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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求职”岂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据报道,最近几年,江西萍乡市芦溪县华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数职工先后自行体检出不同程度慢性铅中毒,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病症。职工们反应说,华辉电源厂建厂8年来,除了在早年组织过一次职工体检外,再无定期血铅检查或者建立健康档案。面对日益加重的病情,患病的职工只能向工厂讨要医药费,可厂里从董事长到总经理,给出只有一句冷冰冰的回答:“你们明明知道这种工种会中毒,当初可是自愿求职。”

  强词夺理依然淡定

  一句“自愿求职”,似乎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此理所当然又切中要害,我们不得不佩服该公司负责人的诡辩技巧。工人是“自愿求职”,可是“自愿求职”不是“自愿中毒”,企业难道不应该为工人可能面对的职业危害提供防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对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涉及劳动保护的内容作了极其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如此清晰的法律条文,难道到了华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变成了一纸空文,难道工人的“自愿求职”也能成为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借口?质问面前的淡定依然掩盖不了该公司行为的违法。

  逃避责任彰显无知

  拿“自愿求职”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除了让大家看到良心的泯灭之外,也反映出该企业对法律的无知。《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约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应有的职业病防治义务。沉甸甸的法律其实一句“自愿求职”就能轻松摆脱责任的。

  治“病”良方谁来开

  华辉电源厂的无良做法固然令人咬牙切齿,可是那些已经患病的职工却是时下最需要关心的问题,病已经得了,厂方一味地推脱,可见他们接下来的维权之路一定不会一帆风顺。不过他们应该只是我国受职业病危害人群中的很小一支。近年来,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每一桩事件都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的软肋。有数据显示,我国有近四成职业病患者未获得赔偿。正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职工的维权成本过高,才使得用人单位面对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职工时,依然能够拿出“自愿求职”的理由来糊弄搪塞。这些工人现在需要的不是仅仅为他们身体的伤害寻找一剂良方,更希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能够早日开出良方。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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