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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涨价此恨不关风与月

本报记者 陈岳峰

  /  背景  /

  自从2009年底开始的持续通胀引起物价上涨后,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厂家的涨价行为进行严控。

  2010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抬价行为严重者最高面临500万元罚款,此前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2011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会同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大规模约请17家协会负责人,召开了重要消费品行业协会座谈会,强调维护价格稳定。要求不集中搭车涨价,不超过成本上升合理幅度涨价,不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更不能串通涨价。

  2011年5月6日,联合利华因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上海市物价局对其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也在这方面迅速予以跟进。陕西省物价局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陕西省价格条例》,对该省的价格干预、价格禁止行为及价格调控等提出了细化意见,而其中将对“串通涨价”的经营者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前,包括安徽、贵州、云南等全国10多个省、直辖市在内的地区,均已出台与《陕西省价格条例》类似甚至内容基本相同的法规条例。

  /  效果  /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频频约谈日化、白酒、奶粉等行业以稳定商品价格。但耐人寻味的是,联合利华在被罚款一月后仍然涨价,发改委认为其涨价不存在串通行为,属市场行为。而茅台、五粮液等企业则是一路上涨,让人咋舌。以至有网友评论联合利华被罚款200万元一事时称:“联合利华很‘杯具’,就是说了声要涨价,结果被罚款200万元;康师傅悄悄地减少面饼,没有被罚款;可口可乐也悄悄地降低了容量,也没有被罚款;可见,涨价这事儿,能做,但是不能说。”

  /  评论  /  处罚企业须分清原委

  叶檀(知名财经评论家)

  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品牌商品在今年初酝酿集体涨价曾掀起轩然大波。从法律到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都有人提出质疑,新华社更是连发五篇文章,指责大型企业串通涨价——是可忍,孰不可忍?

  上一轮日化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是在2008年年中,恰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前的通胀全面恶化之时,而现在,我们显然又看到了全面通胀的阴影。

  下游的日化企业日子难过,上游的原材料巨型企业过上了繁花似锦的好日子。根据2010年年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巨头,总利润达到2651亿元,其中中石油净利约1400亿元、中海油544亿元、中石化707亿元,涨幅分别为35.6%、84.5%和12.8%。

  事实上,由于成品油价格不断上升,石油衍生品价格在大涨特涨,如丙烯、环氧丙等产品的价格也在节节上升,直接推高了下游企业的原材料价格。一轮由货币流动性过剩推导的通胀已经传导到下游产业链,包括粮食、日化品等在内的所有企业的价格都处于上升通道之中。

  此时,最应该受到谴责的是包括美联储、中国央行在内的全球主要央行,正是这些央行不负责任地大规模货币发放行为导致全球流动性失控,全球通胀预期进一步恶化。其次,应该受到谴责的是中石化、中石油等石化巨头,这些巨型央企存在的最大理由是在关键时刻保持经济稳定,但现实已经证明,这些企业往往在通胀预期恶化的时候火上浇油。

  不指责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指责石化巨头们火上浇油,一味指责下游的日化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无疑是柿子单拣软的捏。因为他们不敢指责央行,不敢指责大型央企,却对下游企业的价格说三道四,难道是想让下游企业扛住所有的通胀成本?如此欺软怕硬的结果是让全部的下游企业破产。

  当然,我们不怀疑有些巨型企业在价格方面可能会互相通气,但在这方面法律有严格的约束,照章办事即可。《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果有确凿的证据,严厉处罚就是。

  发改委在对串通上涨农产品价格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去年7月,发改委通报了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被处以10万元罚款;河南省中牟县当地冷藏保鲜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被处以8万元罚款;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哄抬绿豆价格,被处以2万元罚款。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绿豆市场价格,被处以法定最高处罚额100万元。

  发改委的重拳出击让价格短期下降,但此后绿豆仍存在小幅上涨,说明除了串通涨价之外,还存在货币与成本因素。

  没有不怕发改委的商家,除非是放弃中国这个大市场。但处于产业链后端的企业不掌握营销渠道,串通涨价成本极高,并且,产品替代效应强,即使大品牌串通涨价,质量好的民族品牌就可以逢低扩大市场,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竞争性强的下游企业不会使出涨价的招术。因此,斥责企业必须分清原委,否则,我们就是在处罚市场本身,而放过了制造通胀的部门与企业。我们指责市场行为,很有可能是在为损害市场的货币与垄断行为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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