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3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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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法律风险防范

湖北省枣阳市农村信用联社 郭兵

  在开展信贷业务营销的时候,我们不但要将贷款营销出去,还需要熟悉各类业务品种及操作技巧,只有贷前风险防范得好,才能够真正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才能够实现信用社经营效益最大化。

  信贷客户在性质上可以分为法人客户和非法人客户,法人客户在法律上的特点是对外承担有限民事责任,非法人客户则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对法人客户的审查,除注意营业执照、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明是否在有效期以内,是否存在吊销、注销的情形,还要着重审查出资人注册资金的真实性,核实其到位情况,防止出资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另外,还要审查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如公司的担保约定、存续期间以及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等。

  在法人客户中,一是要高度关注集团客户或有关联公司背景的客户,此类客户很容易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情况;二是对一些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客户,在准入时要予以慎重对待。

  另外,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这里有一条例外,就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对共有财产设定担保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共有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尤其是在家庭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在个人类贷款中,以私人房产、汽车、存单等重要财产作抵(质)押时,应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在借款主体方面,除了审查其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现在部分信贷人员在贷款营销中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关注超过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容易引发贷款风险。发放贷款应当以借款人自身有充足的还款来源或良好的预期收益为贷款准入的第一要件,不能因为担保足值就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

  并不是说担保不重要,但是担保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救济手段,只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才退而求其次行使担保权。如果大部分借款都需要用变现抵押物的方式来清偿,那是极其不正常的,说明我们贷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出现了偏差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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