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学习《规定》 落实《规程》
全面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

煤矿水害事故救援现场。

  【编者按】:这几年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了《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且都是以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制定了煤矿井下探放水标准。

  今年以来,特别是7月份发生了广西、贵州煤矿水害事故,8月份陕西发生煤矿未遂透水事故,再敲警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强化汛期安全监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化煤矿水害管理。煤矿水害的防治关键在执行。这篇文章根据专家的录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原来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防范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一)制定《防治水规定》是吸取水害事故教训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科研院校、地质勘探部门、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和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继续趋于好转,水害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9年,全面煤矿水害事故由死亡593人下降到166人,下降了72%;重大以上水害事故起数下降了54%。但煤矿防治水工作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从2005年到2009年共发生重大以上水害事故33起、死亡728人,其中30人以上事故5起、死亡285人,广东、山东还发生了上百人的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恶性淹井事故也时有发生。2009年1月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公司九龙矿发生陷落柱突水,矿井被淹;2009年3月25日,中煤能源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三号井工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矿井局部被淹;2009年4月18日,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板集煤矿(基建)井筒发生突水涌砂事故,矿井被淹,当班入井622人,其中621人安全升井、1人死亡;2010年2月6日,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旗山矿因邻近关闭破产矿井的老空水溃入矿井,部分巷道被淹,波及旗山矿周边六个矿井;2010年3月1日,位于内蒙古乌海市的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在基建施工时发生奥灰突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10年3月28日,位于山西省境内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153人被困井下,经全力抢救,115人生还,38人死亡。

  通过对水害事故的分析,反映出的主要特点有:乡镇煤矿和老空水害占80%以上,透水事故矿井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比例较高,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导致透水事故较多,国有重点煤矿突水淹井事故时有发生。水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对水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防治水工作机制弱化、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在井下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生产。二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一些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对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不清楚,没有对井田水害情况开展预测预报工作。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探放水措施,盲目掘进,导致水害事故;有的虽然进行了探放水、但未将水害彻底根治,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起不到探放水作用。四是水害应急预案不健全。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水害应急预案,发生透水后,束手无策;有的虽有水害应急预案、但从未进行过应急演练,或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全、不具可操作性。五是防范暴雨洪水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矿井对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重视不够,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废弃老窑充填不实,发生暴雨洪水时井下撤人不及时。六是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地区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修改完善,通过事故教训切实推动防治水工作。

  (二)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体现我国防治水技术和管理进步的客观要求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极为复杂,地表水、老空水、冲积层水、底板水、顶板水等各种类型的水害俱全,无论是受水威胁的面积、类型,还是水害威胁的严重程度,都为世界所罕见。我国煤矿防治水科技人员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在防治水基础理论、立体勘查技术、突水预测预报、矿井涌水量预计、底板注浆加固、快速治理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推动了煤矿防治水技术进步。大功率高扬程潜水电泵、各种类型的物探设备仪器、定向钻机等先进设备在煤矿防治水工作和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焦作、开滦、肥城等矿区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严格防治水管理,避免了恶性淹井事故,在防治水管理方面建立了严密的管理制度,这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对全国防治水工作有借鉴作用。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在防治水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吸纳先进的防治水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与理念。

  (三)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反映了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煤炭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一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微山湖)、水库下(小浪底)、河流下(淮河)甚至在海底下(龙口北皂煤矿)进行采煤,并取得了成功。由于在水体下采煤风险很大,也发生过透水事故,因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做出规定。二是随着煤矿向深部开采,矿压、水压不断增大,开采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华北地区受奥灰水影响越来越严重,原来评价矿井突水的计算方法已不适应,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三是由于资源整合,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积存了大量老空水,隐患十分严重,经常发生透水事故,也是目前防治水害的重点,有必要将老空水害这个因素考虑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中。

  (四)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利于防治水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为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指导意见和要求在煤矿防治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将这些规定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体现全面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防治水工作的开展;另外,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也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总之,我们要深刻理解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全面把握理解《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不断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煤矿防治水规定》共有十章142条,还有6个附录。第一章总则,对防治水工作做了一般规定。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制定防范措施,编制矿井必备的地质报告及有关基础资料台账。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针对矿区或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矿井生产需要时,要进行地面或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和勘探。第四章矿井防治水,主要包括地面防治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排水系统、水闸门与水闸墙、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注浆堵水等有关规定。第五章对井下探放水的设计、施工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关于水体下采煤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是露天煤矿防治水的规定。第八章是水害应急救援。第九章是罚则。第十章是附则。整个规定具有系统性和严格性,要认真学习和落实。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与以往《规程》和《条例》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原类型划分有4项指标,即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而《煤矿防治水规定》根据老空水事故多的教训和有关防治水的调研情况,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增加了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和矿井突水量两项指标。

  二是调整增加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的规定。根据我国潜水电泵的发展水平,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时,可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代替。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三是增加了有关物理勘探规定。物理勘探已成为重要勘探手段,具有效率高的特点,为此,《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条款中增加了物理勘探方面的内容,要求采用物探、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四是增加了水体下采煤、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废弃矿井关闭、露天煤矿防治水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煤矿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洪水淹井等暴露出的问题,《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因此,《煤矿防治水规定》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第五章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施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2008年7月21日,广西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死亡36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9万吨,矿井周边废弃小煤窑积水情况不清。该矿在4304工作面(靠近废弃小煤矿附近)违规开掘3个切眼,用煤电钻探放老空水,前两个切眼均因掘进时有透水征兆而停止施工,随后又在距第一个切眼30米处重开切眼,在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在相对较低的4301回采工作面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在没有认真分析透水量变化的情况下,盲目通知已经撤到安全地点的作业人员,重新返回作业地点恢复生产,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事故直接原因:违反防治水规定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水,按照该矿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每次探水钻进30米,允许巷道掘进10米,但透水发生地实际探水钻进只有7米,致使4304工作面第三切眼的掘进头距离老空积水边界仅有3.9米,诱发从小股流水冲刷逐渐扩展到大面积煤柱突然垮塌,造成临近小煤矿采空区积水溃入井下。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为此,《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门增加了相应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必要的防治水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也要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这次在《煤矿防治水规定》中,除水体下采煤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外,对矿井其它水害防治设计等审批,均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

  (三)贯彻《防治水规定》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1.健全防治水机构、明确水害防治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组织专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2.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为此,要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井工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要加强对古井老窑和周边矿井的调查研究。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为防治老空水害提供详实的资料。

  四是废弃关闭矿井要编写闭坑报告。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已构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发生了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对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五是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当矿区(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区(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勘探方法可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方法相互结合。物探成果必须经钻探方法验证后,方可作为矿井设计、施工的依据。

  3.认真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

  一是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或超深开采。

  二是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不得将矿井水在井下向老空区排放。每年全矿井要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修设备,清挖水仓,确保雨季正常排水。

  三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四是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要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2005年7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永胜煤矿,自行在井下构筑防水密闭墙,未按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在雨季大量充水后发生垮塌,使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导致15人死亡。

  五是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当开采煤层底板高承压含水层时(如华北地区奥灰水),应当进行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以防突水淹井。

  4.积极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防范措施,消除水患。

  二是矿井掘进回采前要查明水害并进行治理。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掘进、回采。

  5.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一是确定探水警戒线。矿井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要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二是编制探放水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一般情况下,其超前距不得小于30米。

  2005年10月4日,四川省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滩矿井(在建)发生透水事故,死亡28人。龙滩煤矿于2003年6月开工建设,采用平硐开拓,矿井建设期间全部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方式,平硐自流排水。开拓巷道在长兴组灰岩中。事故直接原因: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施工探水钻孔,违章掘进施工,放炮诱发岩溶突水。

  三是做好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探水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组织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6.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一是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二是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时,要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三是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应适当延长。

  2009年11月27日,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中和煤矿发生溃水溃砂事故。该矿为急倾斜煤层,煤厚40米,煤层倾角70-80度。由于该矿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巷道放顶采煤量过大,发生抽冒直至地表,抽冒高度达220多米,造成与地表下的含水流沙层连通,大量水煤、泥沙瞬间溃出采煤点涌向巷道,共充填巷道200余米,导致正在作业的16人死亡。

  7.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一是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二是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三是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是所有煤矿在雨季前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

  8.强化水害应急救援

  一是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1次救灾演练。

  二是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三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要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大中型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

  四是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力争在救援黄金时间内,救出井下被困人员。

  三、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做好防治水工作重在明确责任,加大投入,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在有透水征兆时严禁用煤电钻探放水、严禁施工放炮作业。水害事故是可防、可治、可控的,只要我们增强信心,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就一定能够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做好《煤矿防治水规定》宣传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内容。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全面理解《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每个条款的含义,努力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

  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二)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整改达标

  所有煤矿企业都要对照防治水规定,逐章逐条开展自查摸底和整改达标工作,根据矿井现状,制定达标计划,增加安全投入,尽快达到防治水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在2010年12月前建立健全有关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为制定防治水措施提供依据。

  (三)加强防治水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特别要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对水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各类煤矿依法实施关闭,从源头上预防水害事故。

  (四)严格准入和安全许可

  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水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否则,不得进行安全试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要限期达到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发生水害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和恶性淹井事件也要彻查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开展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安监总明电〔2010〕13号文的要求,认真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为“五查”:一查基建、整合矿井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及监理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查矿井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可靠,特别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供电、通风、瓦斯、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和设施是否优先建设。三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四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清楚。五查矿井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5月底前将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督促检查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矿井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毕 杰 张 蕾根据专家讲话录音整理)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