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有投资者近日反映,当翻阅武汉中百集团2010年报及相关公告时,发现其对有些“关联交易”未做信披,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对此,尽管武汉中百集团认为,这是对“关联方”界定标准不一造成的,但相关会计专家和证券业律师却认为中百集团在关联交易信披方面涉嫌违规。
3月24日,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中百集团2010年借给全资子公司中百连锁1626万元;中百集团为中百物配、中百农经等全资子公司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2.6亿元未被偿还;中百集团为科德冷冻、恩施物流、中百物流等全资孙公司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1534.4万元未被偿还;中百集团为控股子公司中汇米业(控股权60%)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1303万元未被偿还;此外中百集团与中百商业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2010年末还剩3471万元未被偿还。
以上款项总计3.38亿元,这些款项核算的会计科目均为其他应收款。而中百集团2010年报中指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投资者质疑称,中百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3.38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应该属于关联交易,为什么中百集团没有披露呢?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面对投资者质疑,8月17日,中百集团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投资者及专业人士对于关联方的界定是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为准的,而公司年报则是以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为准的,衡量口径不一样;此外,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会并到合并报表中,所以公司与它们的交易不需要在母公司报表以及合并报表中披露。
对此,杨兆权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之间均属于关联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向其借款、为其垫款、担保都属于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必须如实进行公告,否则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