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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人大委员献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多名人大委员对这次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丛斌:建议扩大职业病概念的范围

  丛斌委员说,职业病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人本思想在这里要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最关键的是要预防。

  丛斌委员提出,草案第2条关于什么是职业病的概念,这个概念是2002年的概念,“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面有两个限定,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这两个限定应当解除了。第一个限定是范围,只限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是不妥的,现在用人单位各式各样,包括政府单位的公务员,有的工作环境也是很恶劣的,不光是生产部门,因此要加大范围。第二个限定是限定了致病因素,只限定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实际上每一种职业病都有其自己的诊断标准,所以我们首先要考虑致病因素的问题。建议这条这么修改,作为法,就要考虑其延续性,建议把“企业、事业单位”前面开头都不要了,直接说“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从业行为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现在致病因素是很多的,比如电磁波和磁场强度的问题,有的人工作在特殊环境中,电磁波辐射相当大,这里没有被包括。还有噪音的损害、高温的损害,这些都没有包括。长期在高温环境中作业,对代谢、对心血管活动的影响非常大,以及对消化系统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这次借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这个问题应当得到解决,在本法当中,在概念上不要限定得那么严。

  胡振鹏:职业病防治还要坚持卫生部门主管

  胡振鹏委员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的立法本意是好的,本来是卫生部门一家管职业病防治,现在把安全生产监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拿进来,把安监拿进来。有一定的好处,便于工作现场的检查和医疗保障。可是三家管理的话,很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一旦出了事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所以,建议还是以卫生部门为主,国资委、工信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障厅等进行配合,这样就会有一个部门牵头、兜底。

  胡振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应该是以预防为主,这方面“草案”规定了很多条款,但是真正落实起来很难。究其原因是法律责任太轻。2002年制定了这部法,罚五万到几十万,这次修订没有改,那个时候的五万和现在的五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建议“草案”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都要加大处罚力度,有些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龚学平: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

  龚学平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实行以来,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与职业病相关的疾病、保障劳动者健康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内容不够完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另外,对职业病的预防、认定、治疗虽然过去的条例都作了规定,但是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难以落实,特别是对职业病的认定比较困难等等,所以现在对职业病防治法适时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对这次修改的内容完全同意。

  龚学平委员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再强调一下。

  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应明确提出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的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责任,建立完整的职业病救治规范,建立职业病救助基金,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救济基金全面承担。

  三是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按规定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贺旻:明确政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与衔接

  贺旻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确保国民经济顺利发展,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广大就业百姓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问题与不顺,此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应该对理顺相关体制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贺旻委员建议,要明确政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与衔接。因为防治职业病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成本,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组织者——政府的责任,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该是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具有广泛社会性、公益性、专业性的公共安全、卫生工作。同时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监管部门,应着力处理好职责分工和协调,避免出现像食品安全问题中那样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形,要实现无缝链接,职责明晰,处罚权限清楚。

  姒健敏: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义务教育内容

  姒健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在职业病的预防、治疗、保障方面都作了规范,而且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修订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并且要提高防治职业病的效果。草案非常好,分几章,而且在每一章都有非常突出、明确的内容。姒健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最重要的还是要预防。这里面没有看到对国民健康教育的要求,实际上职业病防治应该是被列入国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的很重要的内容。作为卫生知识普及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建议在前期预防这一章节中增加一个条款,将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作为国民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强制纳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甚至要列入教科书中,这对整个职业病的防治、监督以及配合防治,职业病的早期诊断治疗、维护生命健康,都有极大的益处,同时也可以减少很多支出。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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