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反思,进一步吸取同华煤矿“5·30”事故惨痛教训
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其中1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219万元。事故主要原因:一是矿井“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揭煤点的瓦斯预抽效果未到达指标规定要求;效果检验中检测的参数不全、检验布孔不当;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全区域撤人;放炮揭煤的装药量和炮眼深度违反规定。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放炮时未按规定关闭反向风门,造成瓦斯逆流;避灾路线不明,职工逃生误入回风流;违规挪动放炮位置,放炮点未设置防护设施。三是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安全措施,不按规定停电撤人。四是事故前已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五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此起事故充分暴露了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安全生产理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存在不严不细不实等突出问题。
在同华煤矿发生“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两周年之际,全市煤矿企业尤其是市属国有煤矿企业要深刻反思,继续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坚决筑牢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思想防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市政府渝府发〔2010〕93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六个一百”示范工程建设,深化“四大行动”、“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全市煤矿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同华煤矿“5·30”事故发生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和市能投集团所属煤矿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各项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开展,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两年来,全市共发生煤矿事故273起,死亡345人,其中较大事故13起,死亡55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其中2010年市属国有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1.98,首次下降到2以内,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得到明显下降,全市煤矿安全状况呈持续稳定好转的良性发展态势。但随着煤矿企业的节后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全市煤矿一般事故呈现多发频发群发的势态,瓦斯、顶板、运输、水害仍为事故主要灾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仍然较大,与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42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在当前电煤供应紧张,全市上下在全力保障电煤供应的特殊时期,安全压力凸显,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在全市煤矿在防控重特大事故上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主体责任落实差,重生产、轻安全现象普遍存在;瓦斯抽采系统和专用回风巷未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运行不正常;高浓度、高频率的瓦斯超限情况未得到消除;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未有效开展防突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采掘接替紧张,保护煤量开采不够;水文地质基础、队伍和装备等防治水基础性工作差;建设项目存在未审批先开工、边建设边生产、超工期建设、以包代管等现象;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未得到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他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把瓦斯和水害作为防控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绝不能以电煤生产为借口,容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行为存在,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必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扭转事故不断的势头,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
1.加强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建设。煤矿必须根据采掘进度,及时调整和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消除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严禁局部通风机的随意开停,杜绝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杜绝高浓度、高频率的瓦斯超限。
2.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煤矿要不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确保运行稳定,各类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3.严格瓦斯抽采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时限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已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要确保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到应抽尽抽、应保尽保,要坚决杜绝抽采系统时开时停,或长时间不运行的情况,确保实现瓦斯超前预抽,预抽时限充足,实现抽采达标。
4.严格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突出矿井制定切合实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保护层优先的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照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防突措施,认真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评估和考核办法,加强对抽采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瓦斯抽采效果检验的指标必须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瓦斯抽采能力要与采掘部署相协调,抽采不达标的头面,一律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5.优化矿井采掘部署。煤矿企业特别是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审查、调整和优化矿井的采掘部署,合理制定和下达生产计划,确保矿井“抽、掘、采、保”平衡,确保“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保护煤量和可供布置的保护煤量”的合理配置,采掘接替紧张的矿井,必须放慢采煤速度,加大部署调整力度,缓解接替紧张的局面,严禁矿井超保护煤量生产,严禁超达标煤量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
1.配齐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煤矿必须尽快建立健全防治水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防治水工作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煤矿必须配备2台以上探放水专用钻机,钻机能力不得小于100米,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
2.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必须对本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和研究,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矿的水文地质类型。查明矿区范围内所有老窑、老空区及关闭矿井的开采和布置情况,积水区的位置、范围和积水量,以及矿区范围内的所有煤柱、防治水建(构)筑设施等情况,建立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和图件,并用于指导生产活动。
3.加强探放水管理。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水文地质资料不详或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矿井必须采取“有掘必探”的防治水措施,严格落实现场管理,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组织采掘作业。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煤矿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完善报批审查的相关手续,并经开工备案后方可建设,没有按照要求完善建设程序的,一律停止建设。未经审批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许可不得组织生产,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2.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一律停止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3.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业主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机制,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管理,对安全不得以包代管,放任自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因地质条件、施工技术条件等影响施工进度,要完善延长建设工期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适当延长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否则,一律停止建设。
4. 严格建设项目的监理。建设单位要吸取“5·30”事故监理不到位的教训,督促监理单位按规定配足工程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对事故隐患和工程质量等问题,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该返工的必须及时返工,坚决杜绝抓时间、抢进度、拖延整改的行为。
(四)进一步抓好“基层基础攻坚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开展好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切实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创建工作中的不足,以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以“试点带示范、示范促全面”的方式,务实推进煤矿“六个一百”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抓好深化“四大行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将“基层基础攻坚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打牢防控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坚实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各监察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瓦斯、水害和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专项监察监管力度,加强对矿井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达标、监控系统不完善、雨季“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监察监管,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预防性处罚力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一律予以停产停工并落实整改。
四、以抓事故警示教育为抓手,开展好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为深刻吸取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全市把每年5月30日定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各区县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发生典型事故的当日定为本地本矿的“警示教育日”。对“5·30”等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开展事故反思、安全宣誓、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并举一反三,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不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建设
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培训,开展预防性检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综合素质、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护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吸取长寿老龙洞煤矿“7·26”事故成功救援经验,通过对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预案管理,提高企业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从业人员自救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