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网站公布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信大家对于2010年7月28日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mm丙烯管道被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发生爆燃的事故印象颇深。该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教训不止一个,事实告诉我们:涉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必需想办法应对。而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针对管道保护法律只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个法律是2010年6月25日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着重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并没有对其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提出要求,鉴于当前突出问题,急需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据了解,《规定》分为七章,共四十二条。各章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安全管理;第三章 建设安全管理;第四章 运行安全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化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化品管道)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出,危化品管道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异氰酸甲酯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其他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危化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化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规定》还明确,危化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管道单位应建立、健全危化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对危化品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禁止行为包括擅自开启、关闭危化品管道阀门等。同时,对管道单位未对危化品管道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办法。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