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轰动一时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判刑。4月8日,致32人死亡、6人重伤的辽宁省铁岭市钢包脱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在事发近4年后受到应有惩罚。铁岭钢包脱落事件的两名责任人王振东、郑卫国构成玩忽职守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月10日,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又有新进展,法院经审理认定,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副区长齐同燕因对待工作存在疏漏,致使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特大安全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疑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细观之下不难发现,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有直接关系,“问责”因此产生。其实,问责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过去公众认为问责仅仅是指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或道义责任,并不包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要使“问责”真正成为遏制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就必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问责,也就是既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追究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早在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及时发现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坚决果断立案侦查,务必使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从而启动了“全面问责制”。如今,上述实例再次凸显了有关部门“全面问责”的决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党纪、政纪的处罚,而且还要接受司法调查和道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