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源生产大省,同时也是资源消费大省,陕西省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正是从该省当前实际和未来需要出发,旨在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科学合理、有力有效的制度保障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健伟介绍,为明确责任和义务,条例草案提出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年度考核,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在个人义务方面,提倡和鼓励合理消费,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
对能源消耗实行总量控制,是该法规草案的一大特点,其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
条例草案还对流通和消费环节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商品包装优先采用可再利用或者可再生利用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在再生水利用区域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道路清扫、环境绿化和园林景观用水使用。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陕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