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瓦斯事故,分别是:
2月24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公司南阳二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为私营企业,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春节期间未停产。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井下+210工作面风流不畅,瓦斯积聚超限,作业人员违章维修煤电钻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泽胜船务集团小溪煤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矿为私营股份制企业,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事故前已经复产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S1103运输巷溜煤下山掘进工作面“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掘进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3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肖家镇水花岭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前已经复工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事故地点没有实施瓦斯抽放,作业人员违章维修电铃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月5日,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友经贸中心伊吗图西部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时该矿未经复工验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3月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普底乡广木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前该矿已经复工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中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3月11日,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金月煤矿二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矿未通过技改和复工验收。初步分析,该矿超层越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没有采取任何瓦斯抽放措施,+70水平运输巷作业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
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已公告关闭的金银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又有6人下井盲目施救,共造成19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该矿始建于1999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该矿被公告关闭,随后与尖山煤矿、阿六寺煤矿整合成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新四采区,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正在建设之中。但金银煤矿自公告关闭后并未实施彻底关闭,仍非法组织生产。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极其紊乱,局部高冒区积聚的瓦斯遇火源引发爆炸。
这几起事故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节后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二是防突措施不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抽采不达标;
三是现场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违章现象严重;
四是机电管理不到位,设备不防爆,违章操作电气设备;
五是煤矿无视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长期非法组织生产;
六是事故发生后,矿方未及时报告,盲目组织施救,延误最佳救援时机,且对入井登记记录弄虚作假;
七是煤矿未按照有关标准实施彻底关闭,有关监管部门严重失职。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突出重点,抓好复产复工验收关键环节和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国务院安委办通报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节后复产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国“两会”后煤矿复产复工相对集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时段,各地要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复产验收与进一步强化煤矿基础管理相结合,将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做到五个结合:
1.与打非治违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对违法行为严加惩处。
2.与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复产验收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不整改完毕不验收、不复产。
3.与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相结合。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到岗到位、全程监督,绝不允许空班、漏岗。
4.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要把煤矿复产验收作为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契机,全力推进,做到按标准复工。
5.与加大职工队伍培训力度相结合。针对一些小煤矿在停产期间工人有所流失或轮换,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的问题,在复工验收时,要按规定对新招录工人进行培训,对返岗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现场通风管理。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加强井下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凡空班漏检、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不得进行作业施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施工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施工,瓦斯积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四、切实加强煤矿机电管理。
各煤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机电设备,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机电设备运行可靠、完好率达标。要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杜绝电气失爆。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违章作业。
五、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要求。要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执行小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对没有能力有效治理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其他严重灾害的小煤矿,要立即停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由地方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六、切实规范煤矿资源整合。
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要对整合技改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以及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
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打非”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打非”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以事故多发地区和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到位。特别是对已经确定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关实、关死,不给非法生产可乘之机。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切实加强煤矿监管监察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当前,要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查煤矿图、实是否相符,严格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相关工作。对重点地区、矿区,要组织救护队等专业队伍深入井下,认真排查“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并对井下特别是采区内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专项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停产整顿、整合技改和拟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湖南省在水花岭煤矿“3·3”和金月煤矿二矿“3·11”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了行政问责,对事故涉及的县、镇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免职处理。各地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要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不但要严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