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1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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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有规可循”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印发


  本报讯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并于日前印发,指出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进行处罚。

  规范指出,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设计,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制定严格的培训教育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间安排符合课程设置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聘请经专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教师,或者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和培训教育经验的兼职教师授课。

  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提供虚假培训记录;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转包安全培训项目;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小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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