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9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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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应尽快修改


  去年,我关于要求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成为‘一号议案’,后来全国人大答复称将通过修改其他相关法律及制定配套规章加以解决,就是说暂不列入立法修改计划,我认为涉及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应优先立法、修改。

  经常看到媒体上不时出现矿难等安全生产事故,心里就不是滋味,经过走访和调研,发现现行《安全生产法》存在不足,去年“两会”时提出了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明确事故处理机关、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等七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着立法太原则、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不尽一致、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执行力还不够强等问题,应当引起此次立法修订的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元元

  修订《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应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突出安监部门的执法职能,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等基层安监机构和队伍,壮大中介机构等组织,进一步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并简化部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伤亡赔偿标准,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等。

  ——《安全生产法》立法修订座谈会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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