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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实施


  本报讯 (记者 尤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就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力度,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规定》指出,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规定》要求,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I期煤工尘肺患者须两次进行一次体检,而接触岩尘、噪音、高温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Ⅰ期矽肺患者应一年体检一次。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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