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所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网点,都能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日前,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提出了以上规定,以期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
补贴范围扩大
“要注重农村金融科学发展的引导和服务,到2011年底实现全国所有乡镇的基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尤其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分工负责,落实任务和责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强调,“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现这个目标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努力。”
刘明康的一席话足以说明监管层推动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决心与力度。无疑,财政部推出《暂行办法》以及同日下发的《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极大地推动“填空”提速。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的定向补贴。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通知》则明确,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其中,“符合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
此前,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享受到2008年及2009年两年的定向补贴,《暂行办法》及《通知》的发布,将享受定向补贴的范围增加了西部12省(区、市)偏远地区的2255个乡镇所有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
《暂行办法》指出,年度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每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除以季度数。对当年设立的金融机构网点,年度贷款平均余额为网点设立之日起每个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加速效应可期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了审核拨付。2008年末的10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有65家符合补贴条件,2009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补贴资金4189万元。
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调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监管指标、加大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发挥示范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设立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上年末增加65家,年末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315.70%和429.86%。
此次享受定向补贴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有关部门对填补金融空白乡镇的支持力度与投入继续加大,以期通过对在“填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给予补贴、加大后者“填空”的积极性。
“定向补贴将对我们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增的网点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实现这些网点的商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副主任马红表示。
据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已制定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网点建设方案,计划在两年内完成新设或恢复固定网点40个,流动服务网点64个。该省财政厅安排了99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建网点的建设和运营补助。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云南省已有18个乡镇顺利完成了网点建设任务,开始对外提供金融服务。
“省财政厅提供的专项资金,再加上国家财政提供的定向补贴,将帮助提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网点的网点建设、软硬件设施水平,”马红说。
不过,对于部分偏远山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来说,要实现商业可持续经营,目前的扶持力度还有待加强。
“我们县辖内的两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都在山区,交通不便,道路状况差,总人数不到五千人。如果建立金融网点,现金押运面临较大安全隐患,而且经营成本过高,补贴对经营损失的弥补有限,所以我们现在还是在采取‘上门服务’和‘定时服务’的措施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西南某省一位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