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统计,2009年广东全省共发生火灾4548起,死亡107人,受伤76人,直接财产损失1.26亿元。与2008年相比,火灾发生数量、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6.7%、51.4%、51.6%。
2009年,广东省共排查公共娱乐场所15054家,拆除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50万平方米,占全国23.9%。但是,广东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场所大量存在,“火灾事故仍十分突出”。火灾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由此激化社会矛盾,使火灾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后果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广东省部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由于责任单位赔付能力严重不足,并且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赔偿费用最终只能由政府垫付,给公共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
据了解,广东省公众聚集场所和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比例不到1%。其实,从2006年以来,广东省就开始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但由于该险种不是法定强制险,因此推行工作举步维艰。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险有限制性地纳入强制险种,建立一个市场化火灾风险转移机制。
(安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