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原来的三十五条增加到了六十一条。据介绍,新增的第二十四条中,新增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增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
新增的第五十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