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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由“实贷实付”引发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引发信贷管理模式的转变
纪中慷 张少强 刘 伟

  银监会正式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加之此前已经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一起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贷款新规的颁布,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其中关于贷款用途的“实贷实付”的规定,更像是传统信贷管理模式转变的一个里程碑,它将会使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发生一系列的转变,促使商业银行贷款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变。

  转变1:资金用途管理规范化

  针对金融机构贷款用途而提出的“受托支付、实贷实付”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这将彻底改变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用途的传统管理方式,即,由“不重视”转变为“高度重视”和“据实发放”,将信贷资金用途彻底加以规范。

  实际上,长期以来,在基层的信贷工作中,来自贷款营销方面的压力,往往会促使银行偏重于借款人的归还能力和贷款的保证方式,因而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即,存在“只关心贷款额度,不关心贷款实际用途”的现象,这也是导致前期很多信贷资金违规使用、贷款实际用途混乱、复杂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有关“受托支付、实贷实付”的规定,直接指向了上述问题。新规颁布后,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环节的强化管理,以及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环节等方式,健全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现象的发生。

  由金融机构负责管理贷款企业的贷款用途、代替借贷企业将信贷资金划到其交易对手的账户(个人贷款也如此),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企业的信贷资金用途,同时,这种做法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风险几率。

  转变2:“派生存款”间接化

  金融部门靠发放贷款“派生”存款是一种极为常见的资金组织手段,在某些关键时节(月末、季度末、年末)这甚至是让存款增长的“救命稻草”。前期,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到企业账户,既保证了利息收入,又促进了存款增长。而至于企业什么时候使用贷款,或是企业使用贷款去做些什么,那都是企业的事,与银行无关。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颁布后,由于信贷资金不再直接划拨到借贷企业账户,而是由银行直接划到其符合借贷约定的交易对手的账户,因此,除非借贷企业的交易方也在同一银行开户,否则,发放贷款的银行将无法形成派生存款。

  这一转变将彻底改变银行的存款竞争策略。

  按照以往的存贷关系,对待借贷企业,银行甚至可以做到一个指令就可控制该借贷企业账户的资金。

  但新规颁布后,银行必须得像对待那些只有存款的优秀客户一样来对待借贷客户,需要放下架子,靠优质的结算服务打动客户,这样,方才有可能促使借贷企业自主增加在该行的存款额度。

  转变3:“借新还旧”困难化

  “借新还旧转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论是优质贷款,或是不良贷款(有的只要交上利息就可以转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贷的现象时有发生,非常“容易”。

  但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后,这一过程将变得“艰难化”起来。

  以往,借款人在转贷时可以随意写一个资金用途,例如“购买原材料、机器”等——实际用途很模糊,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也很模糊。

  对贷款实际用途进行规范之后,贷款借新还旧必须写明“转贷”,这将使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变得慎重起来——按规定,转贷将被视同新增贷款进行管理,经办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实际上,对那些已经存在风险的贷款,银行将更倾向于先以不良贷款的形式暴露出来,然后再进行清收。因此,新规出台后,很多银行不敢再贸然进行转贷,这对于提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而言,是一个重大的举措。

  转变4:审批发放严密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正式实施,迫使银行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内部岗位设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以贷款用途审查为例。在贷款用途审查上,将设置专岗专人进行负责,整个审查过程由“简单”变“严密”。只要贷款不符合用途,就可在审批过程中予以否决。同时,由于贷款投放方式的调整,会计工作与信贷资投放联系了起来,因此一系列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制度也将出台。

  此外,在贷后管理上,由于之前一系列不合理原因的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这也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降低,整体贷款质量将会得到提高,整体效益也会随之提高。而对于借贷人来说,该新规既能够保证其正常的用款需求,又能够保障其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同时,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为其节约财务成本。

  因此,可以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提升的一个“里程碑”。


  观 点

  关键词:银行利益

  推行新规  先消除疑虑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实贷实付”有效防范贷款挪用的风险。从近期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来看,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贷实付”的实务操作仍存疑虑。

  目前来看,其存在的疑虑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部分银行认为将加重工作量。《办法》明确指出,贷款发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并且强化了对贷款支付环节的审核业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如果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银行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需做较大调整外,贷款支付手续也将会变得十分繁琐。同时,由于各固定资产项目进度及用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就必须要求银行提供随时跟进的金融服务,这将加重银行的工作量。此外,部分银行的服务水平和信贷人员的职业素质在目前还难以达到《办法》所提出的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要求。

  部分银行担心客户流失,这是问题之二。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部分借款人在固定资产贷款审核过程中提出,若银行要对贷款实行“实贷实付”,其将改向其他银行贷款。这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法》执行的统一性上存在顾虑,担心因严格执行《办法》而失去客户。

  问题三, 借款人可能抵制“实贷实付”对贷款资金管理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贷实付”要求信贷资金必须与具体项目对应,这与部分借款人现行运作方式相抵触。最为典型的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部分集团客户。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采用资金蓄水池的运作方式,在获得资金后,将资金统一上划调配使用,或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账户。在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运作方式下,作为授信对象,母公司将资金统一调度分配给各子公司;一些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客户由财务公司统一管理信贷资金,集团公司往往不愿意花费成本和时间采取受托支付。二是“实贷实付”要求贷款发放必须与项目进度严格挂钩,这与资金紧张企业的用款需求矛盾。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房地产公司往往在各项审批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时就已经产生了资金需求。此外,贷款人受托支付意味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并不能随时使用该笔贷款,须经借款人申请和银行审核通过才能使用,这与多数房地产公司青睐的快捷、简便的金融服务相冲突。

  《办法》的推行,是要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防止贷款挪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需采取措施保障“实贷实付”的执行。因此,若想规避以上三大问题,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一是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前的贷款审查与评估阶段,要关注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及违约责任等对控制贷款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的监测,确保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以控制各环节的风险。二是加强机构间合作。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流向进行跟踪监测,避免银行各自为战,使其他银行的监测努力失去意义;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沟通,避免重复授信等情况的发生。

  其次,就监管部门而言:一是针对借款人,尤其是大公司、大集团,加大《办法》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加强其对《办法》规定的理解,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实贷实付”方面,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口径,加大检查力度,避免出现对性质相当、额度相当的贷款,有的银行实行自主支付,有的银行却要求实行“委托支付”的现象,消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执行口径和统一性方面的顾虑。三是要针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改进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更好地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优化固定资产贷款质量。 (李成业)

  关键词:企业利益

  新规让企业减负增效

  在传统“实贷实存”的贷款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发放给企业,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之日算起。自去年底到今年2月,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统称“贷款新规”),开始实施“实贷实付”的贷款模式,即,企业与金融机构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后所获得贷款,只有在企业有用款需求时,金融机构才会将贷款资金分批支付给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这一做法有利于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让借款人从中获益。

  以广西桂平市华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例。桂平市华鸿污水处理厂于今年三月申请获得该市农信社一次性贷款资金3900万元,截至目前,已累计提取贷款资金1200万元。按照贷款新规中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只需向信用社支付所使用的1200万元贷款资金的利息,节省了余下2700万元已贷但未使用的信贷资金的利息支出,累计节省利息约20万元。

  据了解,广西桂平市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精神,到目前为止,该社已按照贷款新规要求,累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2笔,贷款金额54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笔,金额1500万元;个人贷款16笔,金额1360万元。通过实行“实贷实付”,大大减少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促进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在为企业减负增效的同时,也提高了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水平。 (何琼珍 阮正才)

  实 践

  山东省枣庄山亭区:按新规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

  本报讯 今年4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联社累计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7笔,金额2670万元,全部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实行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确保了借款资金按照预约贷款用途使用。

  据悉,自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以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信贷管理上积极按照新规的要求,及时开展信贷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完善落实相关制度办法和信贷业务流程,加强信贷资金支付和贷后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在学习贷款新规过程中,该联社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应用水平;完善制度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健全风险评价,保证贷款“实贷”;加强贷后管理,监控资金“实付”。 (李 强  崔 东)


  信合学新规 

  山东沂源:开展集中学习月活动

  本报讯 为推动“三办法一指引”的贯彻执行,4月份,山东沂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开展了“三办法一指引”集中学习月活动。

  为确保学有成效,该社就相关内容对员工进行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列为各社管理指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和员工星级考核的依据之一。

  学习月活动使全辖干部职工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贷款新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亓永霞)


  河南社旗:建“三项机制”学新规

  本报讯 为提升全员的合规意识,夯实信贷基础管理水平,河南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宣传活动,并以“三项机制”(包括学习机制、组织机制、宣传机制)为切入点,组织全员认真学习贷款新规。

(张军印)


  河北廊坊城郊:“四加四减”迎新规

  本报讯 河北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辖内信贷人员做到“四个加强、四个减少”,认真组织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活动,以确保贷款新规在实施取得成效。

  其中,“四加”是指加强信贷政策及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对贷款新规的宣传力度、加大信贷人员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贷款管控;“四减”是指减少重复调查、减少审批环节、减少重复审批、减少客户费用支出。 

(孙学辉 赵红雨)


  广西贵港:多管齐下学新规

  本报讯 广西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管齐下,切实做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学习与贯彻落实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强化培训学习,掌握内容要义;通过制订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加强内部宣传、加强对外宣传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规落实到位,连续开展信贷集中会审检查工作,按贷款新规有关规定对2009年、2010年的贷款发放手续进行补充完善。

(苏展辉 甘沛安 熊少美)


  福建永定:“四个强化”抓落实

  本报讯 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颁布以来,福建省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全方位、深层次的学习宣传活动。

  通过紧抓“四个强化”,即:强化宣传、强化培训、强化监督、强化实效,切实落实贷款新规。

(谢碧莲)


  江苏赣榆:举办专题培训班

  本报讯 4月13日至14日,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举办了两期“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题培训班,全行各部室中层以上干部、基层支行行长、信贷员、农贷记账员、贷款签约员等约200余人参加了培训,信贷管理岗位覆盖率达100%。

  培训班邀请了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进行讲授。

  此次培训使该行信贷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操作能力,以及合规意识和信贷风险防控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 

(陈锡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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