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仅就体制来研究体制改革,而应该按照农村金融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民的需要,来决定我们要打造什么样的金融生产力,来培育能够促进金融生产力再造的机制与体制。”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以上观点。
马太效应显现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至今,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到今年2月末,全省农信社存款规模达到了3780亿,贷款规模为2450亿;拨备前利润从2.6亿发展到2009年的58亿。与2006年相比不良贷款率下降幅度达到了56%。从农信社的发展来看,这些指标还会继续向好。”四川省联社理事长王华介绍。
不过,发展中的农信社也存在着问题。一些地区农信社发展差异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县级联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甚至资源过剩;经营能力较弱的县级联社资金规模小、资本金不足,发展较慢。二者的差距越来越大,马太效应显现。
以西北地区部分农信社为例,某些县域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比重很低,农民大多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对支农服务的需求较少。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对有贷款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后仍有大量富余资金,出现了“好女愁嫁”的现象。而在同一省份内,仍有一些县级联社存款规模基本在3-5亿元,但是当地农牧业贷款需求每年都在10亿元以上,信贷资金缺口很大。
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县级联社之间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有的拨备充足、盈利能力强,有的经营亏损严重、风险居高不下、面临市场退出,而县与县之间的联社无法互相“搭救”。资金富余和资金短缺现象并存、资金余缺难以互相调剂的情况,不利于提高农信社系统内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打破藩篱共发展
位于经济发展较慢地区的农信社,难以吸引资金和人才,如果没有外力援助,很难实现大幅度地发展。
“可以把发展快的联社和发展速度缓慢的联社形成一个统一的法人,发挥行业的整体平衡功能,把经营能力强的农信社的管理人才派到发展较慢的农信社帮助其提高经营能力,另外在资金上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调剂。既发挥行业的整体功能,国家又适当地对有历史包袱的农信社给予补助,这样才能保持信用社长期的发展。” 王华认为,应该发挥行业的整体平衡功能,并以促进金融生产力再造为基础进行制度改革,才能既保证实力较强农信社的快速发展,又保证实力较弱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
此前,内蒙古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佟铁顺也曾建议将发展较快和发展较慢的农信社统筹发展:“对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和经济落后两类地区,由于农村信用社有多年习惯于系统管理的传统文化和基础,可以自愿走向更大范围的联合,提升法人层级。对介于两者之间的一般地区,则可继续保持县级联社法人地位不变。”
2008年6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地市级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也就是说,对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经济比较发达、管理半径较小的大中城市以及发展相对落后、经济总量较小的老少边穷地区,监管部门允许探索对农信社产权形式和法人机构进行有效整合。
不过,由于担心农信社法人层级的升高,会产生信贷业务脱离“三农”的倾向,监管层对于地市级统一法人的审批异常严格和谨慎。目前突破县级法人的案例并不多见。
“监管部门可以设定发放涉农贷款的年增长比率,若没有达到指标则对其进行制约,以避免‘联手’后的农信社产生脱离‘三农’的倾向。”王华说。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应出台有关金融机构向“三农”领域进行信贷投放的法律,将信贷资金引向农村、留在农村。
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在资金方面实现调度,也能解决县级联社研发创新能力不强、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多元化拓展受限制的问题,并保持农信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不变,将更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农信社服务“三农”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