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抵债资产呼吁税收支持
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较大影响,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停产半停产状态,随之而来农信社接受企业厂房、设备等抵债资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其中涉及的税费问题一直困扰着农信社的处置力度。
农信社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最终是纳税的,然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还要缴纳双重的税收,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50万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50%,其中20%左右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目前,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农信社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农信社全额缴纳。
考虑到抵债资产是农信社在贷款收回无望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上的照顾。可以参照国家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农信社在接收、治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 (王大鹏)
政策壁垒制约农信社改革发展
自2003年新一轮改革以来,农信社逐渐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但是目前仍有一些部门、单位沿袭着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既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严重制约了农信社的改革发展,急需破除。
政策性资金存放的限制。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又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再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这些限制性政策使农村信用社在营销政策性资金上面临着难以跨越的门槛。
专项资金存管的限制。一些专项资金的存管依然延续着对农信社的政策歧视,对专项资金存入农信社设置重重障碍。例如有的地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城信社、农信社存储住房公积金;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不允许在信用社或其他非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甚至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农信社拓展对公存款业务也不予支持,财政转移资金、涉农补贴资金等不存入信用社。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规定,严重制约了农信社的资金组织工作,影响了农信社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信贷支农作用的发挥。
我们建议,要打破政策壁垒,为农信社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支持农信社健康发展。 (马国成 高小军 刘振江)
免征小额农贷营业税意义大
中央连续七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农字头,突显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重视程度之高。然而,小额农贷作为支持农民、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信贷手段却呈现出下滑、萎缩的现象。小额农贷的萎缩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小额信贷的盈利能力弱,支农义务和政策扶持不对等,挫伤农信社放贷的积极性。其次,小额农贷的保障机制缺失,贷款本身的风险巨大。再次,小额农贷手续繁琐,信贷员思想包袱沉重。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提升农村贷款的服务水平,特别是提升小额农贷的作用,对于夯实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非常重要。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应该实施积极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如免征农信社的小额农贷的营业税等方式来促进小额农贷的成长,因此免征农信社的小额农贷的营业税意义重大。 (张大勇 王晔)
希望继续对农信社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4年国家实施对农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来,有效提高了农信社抗风险能力,使农信社逐年减轻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经营效益和员工福利逐年提高,有力助推农信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从2010年起国家取消对农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优惠政策,对刚刚步入良性运营的农信社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就广西贵港市区联社来说历年所免征的所得税主要用于提取拨备和一般准备金(呆账准备金),2009年该联社所免征的所得税为886万元,2010年需缴纳所得税预计超千万元。这一项优惠政策的取消近期对该联社的影响会比较明显:一是降低农信社抗风险能力;二是会影响该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进程,主要是影响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达标。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上收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农信社已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近几年来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支持为农信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农信社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信社来讲,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支持还没有完全或真正到位,还存在一些对农信社歧视或不公平的政策,严重阻碍了农信社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农信社“模糊”地位的限制,性质不清,限制和束缚自身发展。二是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法律保障受到限制。三是其所承担的税赋与商业银行几乎没有任何区别,损失准备也和商业银行一样按贷款余额1%提取,农信社核销的贷款本息最终还是由自己来消化,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希望:(一)尽快建立健全合作金融机构法律、法规体系。(二)尽快实施农信社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的国民待遇。(三)尽快建立适合合作金融特点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首先是金融政策的扶持、其次是财政政策的扶持、再次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
因此,希望国家能继续实施对农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信社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夯实农信社的发展后劲,从而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充分发挥农信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黄海滨 钟财权 熊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