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本报记者毕杰于2010年1月6日走访了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院长,我国著名煤矿防治水专家,博士生导师,《防治水规定》重要起草专家之一董书宁研究员(以下简称董)。现将董院长的访谈要点刊登,供各级、各单位参考,以助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水平,搞好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减少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
记者:《煤矿防治水规定》与全国的防治水形势?
董:《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
煤矿水害在煤矿五大灾害(瓦斯、水灾、火灾、粉尘、动力地质灾害)中位居第二,每年因水害造成的矿难死亡人数仅次于瓦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逐步下降,安全形势总体趋向好转,但重特大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加大和下组煤的大规模开发,特别是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的关闭,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将更加复杂,开采环境更为恶劣,防治水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具体讲,《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基础上编制的。《规程》和《条例》是原煤炭工业部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颁发的,对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今已分别实施了25年和23年之久,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发生洪水淹井事故,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等。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和《条例》的一些条款不适应;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很多煤矿已经在海底、湖底、水库和河流等地表水体下及其周围进行采煤,急需对有关防治水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三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加大和下组煤的大规模开发,以及关闭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小煤矿,充水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多变,其开采环境日趋恶劣,现有防治水安全技术标准已不适应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求;四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技术与仪器、防治水工程与装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原有防治水技术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五是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诸如《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煤矿防治水相关内容和条款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六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原《规程》和《条例》中有关审批制度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对《规程》和《条例》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
现将《规程》及《条例》合二为一,统一制定为《规定》,内容齐全,以部门规章颁布实施,体现了完整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开展。《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吸取了以往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教训。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在内容和条款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二是把防治老空水害作为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据统计,近年来老空透水事故占总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往往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为此,在《规定》中对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规定》专门增加了诸如地面和井下物探等相应补充勘探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四是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发挥了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五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审批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要求在水体下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的,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不再对有关矿井水害防治设计等进行审批,但是强化了煤矿主体责任,强化了监管监察工作。
《规定》共10章142条和6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包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两节;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包括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井下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和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等六节;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包括地面防治水、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排水系统、水闸门与水闸墙、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以及注浆堵水等六节。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应急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及实施和排水恢复被淹井巷两节;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附录一为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为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三为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四为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为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六为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记者:您是《煤矿防治水规定》重要起草专家之一,请您谈谈煤矿应如何贯彻落实好防治水规定?在落实规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董:当前,贯彻落实好《煤矿防治水规定》是煤炭行业的一件大事。为此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于2009年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赵铁锤局长就《煤矿防治水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通知对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规定》的各项内容,提高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是要认真培训学习《规定》,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专家编写《规定》释义。适时组织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行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重点培训。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等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全面理解《规定》中的每个条款的含义,努力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煤矿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三是以实施《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特别是作好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和加强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好工作。
四是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和赵局长答记者问都十分重要,作为煤矿防治水的专业科研机构,我们除了要学好《规定》和《通知》外,还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搞好培训。我个人认为在组织学习培训《规定》的过程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效果,做到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确保相关人员包括采煤工人都能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此外,进行培训的老师应当是具有防治水工作经验的专家,因为《规定》的技术条款其专业特点很明显。并创新多种落实规定的形式,丰富落实内容,推动防治水工作上台阶。
记者:为什么只有特别尊重煤矿生产一线工人,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人的素质,才能保证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
董:煤矿是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煤矿井下生产条件,地质条件一般都很艰苦、复杂,采矿过程中一直经受着顶板、瓦斯、水、火和煤尘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实现持续安全生产绝非轻而易举。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切合实际的对从事煤矿作业特别是煤矿一线工人进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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