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驻吉林记者 徐景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文件精神,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在充分肯定多年以来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成果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县级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发改委、财政、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工商、卫生和银信等部门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鼓励供销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开展农村医药连锁店和医药专柜建设,连锁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允许其医药连锁店、医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符合条件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和进出口及羊毛储备与经营等任务。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将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到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供销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营资质。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社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
《意见》指出,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维护供销社资产的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工商部门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基层社重组为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社企业倾斜。
《意见》指出,要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运输车辆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营造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社机构稳定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加快修改和完善《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意见》中消化财务挂账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省供销社与农行吉林省分行抓紧协商,解决直属企业陈欠农行贷款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供销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逐步加大省、市、县供销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逐步增加省级化肥商业淡季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会同省供销社研究适合供销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措施,加大对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给予减免照顾。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励供销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社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