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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让事故报告处置更有效


  本报讯(记者 张蕾)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信息上报更迅速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现场督导更有力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以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省、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瞒报事故等级调查处理将提高

  通知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通知对瞒报事故要求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在安监总局出台此项通知之前,北京市也在着手准备相关规定以完善事故处置。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医药费先行垫付

  办法指出:“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相关证据,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该办法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区(县)安监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

  调查组成员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安监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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