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重新培育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起大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经营制度,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向社区零售服务,银行难贷款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办法。”
大银行面对分散的农户,存在市场交易瓶颈无法降低交易成本,难以持续经营。小农户面对大银行,市场交易地位低,难以获得信用支持。这是银行难贷款和农民贷款难的主要矛盾表现。如何破解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重新培育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起大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经营制度,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向社区零售服务,银行难贷款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办法。
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提高对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体系基础地位作用的认识,创造有利的政策条件和环境,支持农民自愿自主地选择合作性金融组织。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市场准入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在开办费用、税收减免、机构费用补助、贷款贴息上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央银行要发挥货币政策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性金融机构发展;中央财政要建立重大灾害风险转移支付基金,保证农村资金互助社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职要求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条件,如简化工商登记,建立宣传培训机构等。
发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要安排专项贷款引导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考虑现在经过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及未来的政策引导效应,人民银行应做出计划性安排,5年内应安排专项资金2000亿元,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提供3-5倍的周转性贷款支持。这一政策出台后,必将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大型商业性银行起到政策引导作用,为建立批零体制打下基础。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任务是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从制度和业务范围上将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作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首要任务。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任务就是要支持农民合作性金融机构发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支持措施,提供信用性批发性贷款,由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审慎经营原则面向社员开展零售服务。要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具体办法,从技术和操作上要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流程。
明确大型商业性银行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社会责任。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县以下吸收的存款要确定一定比例通过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返还,确保贷款资金进村入户。根据不同商业性银行机构的特点,制定差异性的强制返还措施。如在县以下没有分支机构的,比例要适当提高,比如不低于40%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返还;开展零售服务的,如农业银行等也要确定不低于20%的返还比例要求。对于商业性银行机构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返还的,财税部门要按照返还业务金额全额减免税收和提供一定的贴息支持。
通过以上金融和财政政策措施,就能将新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及其联合组织体系建立起来,为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