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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特点及发展措施


  四大特点

  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理,但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加入、自愿联合、合作互助的经济组织。所有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都要遵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开放的原则,只要是农民自愿,即可加入合作社;平等独立的原则,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不像股份公司,谁出资多,谁拥有的权利大,同时农民加入合作社,没有放弃其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等其他权利;合作互助的原则,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相互合作,不全是为追求利润,强调人的重要性,强调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培训等各种机会;进退自由的原则,当一个社员退出合作社时,要退还加入时的收费及到退出时的利息。

  2.社员共同出资、共担债务、共享成果。西班牙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建立,资本金最低为10万欧元,初始社员最少要出资3000欧元作为合作社的资本金,以后新加入的社员要缴费,但不能超过合作社资金的45%,新社员的缴费不形成资本金,只能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对合作社产权结构没有实质影响,以确保社员在合作社的平等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合作社要从收益中留存备用金,出现亏损时,用备用金弥补,但不能用资本金弥补,以维持合作社的稳定。与股份公司不一样,合作社对债务负无限责任,负债要用社员的所有财产来承担,防止合作社及社员过度借债,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3.实行一人一票为基础的社员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社产权中的控制决策权掌握在全体社员大会手中,社员在合作社中权力和责任对等,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

  4.合作社的分配采取公平的原则。与股份公司不一样,合作社分配不是以社员出资多少进行分配的。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的利润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使劳动者在占用自己的劳动成果上得到了较大的实现,体现了合作社的公平原则。

  四大措施

  西班牙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农业合作社的关系,不搞行政命令,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1.财政适当资助引导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西班牙的农业合作社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只要农民自愿可跨行政区域成立合作社,完全按照经济原则成立。为了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政府鼓励合作社之间合并。为支持这一目标的实现,政府对进行合并和联合的合作社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最初的1至5年,农业部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欧元的资金支持(分5年拨付),主要用于支付联合合作社成立后的办公场所的租金、办公设备、人员开支、法律登记等费用。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社员进行培训。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必须从收益中提取专项培训基金,专门用于对社员的培训。西班牙政府也设立专门培训合作社负责人的专项基金,对农业合作社的男、女领导人分别提供60%、80%的培训资金。

  3.对农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公司所得税率为20%,而一般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优惠程度是比较高的。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西班牙出现了大量的农业合作社,有的合作社不断从农业生产,向农产品加工、流通拓展,形成了大的法人集团,拉长了农产品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了农产品升值。并引导其他资金投入到农产品的加工和农业科技的攻关上,促进了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

  4.政府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完善农技推广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西班牙农业技术研究主要依靠各级科研院所来完成,这些科研院所的科研及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大都由科研院所和农业合作社联系,在社员的土地上进行试验或技术推广。

(宗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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