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专文通知,调整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2009年10月1日以后,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今年前九个月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李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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