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和安监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在重大工程领域,存在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的情况。这其中不乏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为此,七部门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上问题。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在开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其中,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起管理职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在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方面,要求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注册执业人员责任,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此外,还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在应急救援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要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
为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则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