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不配合执法”的情况,如不在文书上签字、不提供真实情况、不接受调查询问、不履行行政处罚等。这些现象并非偶然,而是几乎存在于执法、监管、调查和处罚等各个环节之中,有的还比较突出。要杜绝这些现象发生,就必须从源头上找准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
成因: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执法工作力度的加大,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依法生产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这些认识还比较笼统模糊,具体到应当办理何种证照、具备何种条件、达到何种资质等则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没有按要求办理各种证照,但往往认为自己从业多年从未发生过事故,以前也没要求办理相关证照,所以对相关规定要求不关注、不学习、不在乎,导致出现非法违法行为。当安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和查处时,就会认为是安监执法人员和他们过不去,是故意找茬,所以就不配合甚至弄虚作假,如果被查处还会自恃有关系有门路拒不执行。这种现象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在少数,有的虽然也能认识到执法人员是为企业负责,但面对高额安全投入、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还会站在对立面上看问题从而不予配合。这些都反映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的淡薄,同时也是出现“不配合执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内因:执法队伍相对弱势
相信很多人对这种现象都有耳闻,在对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后,被处罚人迟迟不按要求执行,但在移交法院后却立即上缴了罚款。再如,在对某非法生产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时,往往会遇到很大阻力,但如果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时则容易得多。从中可以看出,很多人员是忌惮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强势职能。当然,不排除安监部门工作方式的问题,但安监执法部门成立晚、手段少且认知度低是导致群众不买账甚至理直气壮的内在原因。
安监执法工作已经开展数年,但到底安监执法应该查什么、怎么查、查了以后怎么办等基本问题到目前都没有明确界定和权威说法。有些安监执法人员被要求什么都管,什么都查,但查出之后却又没有相应的查处手段,只能采取口头告知整改、移送其他部门等方法处理。看似什么都能管,但实际什么都是隔靴搔痒,也让执法对象产生安监执法不过如此的认识,那么对执法不配合、不执行等现象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的日趋严厉,使得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运用、执法文书使用等环节更加小心谨慎,哪个环节出现疏忽,哪份文书出现差错,都可能使执法行为无效从而造成复议或诉讼。但目前安监执法的各种程序要求较为繁琐,几乎每项执法手段都要经过请示、审批等环节,导致许多措施无法当场做出,不但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过于繁琐的执法环节也容易使执法对象产生逆反甚至抗拒心理。
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还以政府的名义规定安监执法要“首查不罚”,甚至以保护企业为名要求对违法行为不能处罚只能整改,这些在纵容违法行为明目张胆实施的同时,也使得安监执法部门处于更加尴尬弱势的境地。
动因:执法缺乏适用手段
“没有枪,没有炮,只有一把冲锋号”,这是安监执法队伍成立之初的形象写照。而安监执法队伍成立至今,这种现象并没有根本好转。虽然各级都加大了投入力度,配备了执法车辆、取证设备和防护装备,但这些“武装”并不能扭转执法手段缺少的局面。
有些基层执法人员反映,生产经营单位最怕电力和消防部门,因为他们可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当场断电处理和直接罚款处理,而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后只能进行口头告诫或是书面整改,基层执法人员连处罚权也没有,只好用“婆婆嘴”不厌其烦地进行督促。而如果进入立案程序,众多外界因素又会使得许多违法行为在这个程序中不了了之。
当然,按照有关规定,对一些非法违法行为,安监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扣押设备、查封厂房等强制手段,但手续又往往过于繁琐,操作过于复杂,时效性也比较差。对有的非法行为也可以按照规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但这种情况下往往政府还会责成安监部门来执行,但没有具体手段同样使得这种关闭处罚无法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合执法行为虽然可以得到纠正和强制,他们也能从中受到教育和警示,但对安监执法人员也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执法压力。试想,面对执法对象的拒不执行,执法人员又无计可施的窘境,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何而来?安全生产形势又能如何得以好转?
由此可见,面对“不配合执法”,安监人员并不是不想管、不敢管,而是不会管,有的也管不了。只有让安监人员面对的这些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对执法工作不配合、不执行的现象才会得到遏制,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面才会有根本好转。
(牛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