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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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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铁矿垮塌滑坡事故:37人受追究


  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对《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认定“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对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经查,“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暴露出尖山铁矿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建设,违法生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落实,对矿区违规扒渣捡矿活动清理不彻底,对违反“三同时”规定失察等问题。

  因此,对负有主要责任的37名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其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原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4年,原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3年,原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娄烦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米峪镇乡原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原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娄烦县信访局原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给予太钢集团董事长李晓波、太钢集团总经理胡玉亭、尖山铁矿筑排作业区主管侯效伟、山西省娄烦县时任县委书记魏民、娄烦县县长张秀武、太原市煤炭局副局长席金生等2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对尖山铁矿处以500万元罚款。

  8月1日0时15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安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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