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9 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合作社信用部今后推进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组织试验工作大纲》。
2、1951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信用合作组织在新中国的广大农村迅速地建立起来了。
3、1955年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任务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与监督下,举办储蓄、存款、发放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扶持农业(渔、牧)、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与高利贷作经济斗争。
4、195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规定:(1)国家在农村的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2)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向信用部存贷款一律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上级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存贷关系办理。(3)上级人民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和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办法。
5、1959年4月 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把下放到公社的银行机构重新收回,把原属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
6、1962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组织独立地位,重新赋予农村信用社在业务开展方面的自主权,信用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等。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7、1963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决定信用合作社干部和资金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农业银行和各级支行设立信用合作专管机构,统管信用合作社工作。
8、1969年11月2日 《人民日报》发表《一个由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蒿县闫庄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同月,人民银行又召开信用社改革座谈会,明确提出了信用社改革必须坚持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
9、1974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人民公社领导下的贫下中农管理组织,只是信用社的权利机关,不是执行机构,要求各地信用社加强财务管理。这实质上是在对此前将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转向。
10、1977 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用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信用社要办理全部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