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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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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难题的现状与疑虑


  一边是不断出台措施,一边是职业危害事件不断发生;一边是监管者的努力,一边是劳动者的苦楚——当现状和疑问一一摆在人们面前,我们知道,是该改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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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此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此规定指出,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此外,安监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7号令

  该办法于今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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