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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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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较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安监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政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法定职责,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据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广东部分地区在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工作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也没上报政府批复结案或上报省安委办备案;个别部门未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影响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通知》要求,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迅速介入,组织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请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事故,并附调查报告和政府的批复。

  《通知》规定,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事故责任人违纪事实确凿的,纪检监察监管可以先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予以组织处理,不能代替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责任人提出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申请的,要从严审查,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在社会上造成新的负面影响。 (安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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