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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修订 规定更人性化


  本报讯 10月28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女职工体检、哺乳等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大家普遍认为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针对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及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部CDC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李丽娟称,应该把定期安排女职工体检提出来单独成为条例,规定至少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丁辉称,应该重视母婴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关系,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该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除了对女职工的体检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外,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目前各地方也在根据自身实际准备出台地方性法规。(安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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