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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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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11月施行


  本报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将于11月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企业须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除煤矿企业另有规定外,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等。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个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未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职业危害申报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但是,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或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安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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