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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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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入合作社


  据济南日报 日前,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支持农民异地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一个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内自产的农副产品。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或依托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村经纪人,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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